海南省内高校每学年将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06.12.2017  01:34

      海南省教育厅5日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省内各高等院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只要学生本人或高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高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就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且可视具体情况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至10月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在此过程中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各高校还必须成立复查认定小组,每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实地走访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本校正式学籍学生总数的1%。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

      《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获得资助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不能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不能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我省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资助贫困生
我省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高中要从事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