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减半征税优惠扩至所有小微企业

04.09.2015  08:39

  财政部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今年3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优惠扩大至低于20万元的企业。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日前曾表示,将现行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提高到30万元,这次国务院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一个条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

  据悉此次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调整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收达486.31亿元,其中: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减税399.77亿元,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有力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财政部表示,2015年取消、停征了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了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5项政府性基金,并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减免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还提供了小额担保贷款,满足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其中,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以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截至2014年末,已累计拨付贴息奖补资金363.89亿元,其中2014年拨付贴息资金105.5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