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代购救命药”治罪,于心何忍
据报道,陆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他发现印度仿制瑞士的“格列卫”抗癌药,可增加中国慢性白血病患者的生存希望,且能使患者每月省2万多元药费,遂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因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日前,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等罪被湖南沅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00余名病友联名为其求情。
生产、销售假药者,一向为公众所深恶痛绝,基于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刑法也为该罪的最高刑设定了死刑。本案逆袭之处在于,300多名使用陆勇代购仿制“格列卫”的患者不仅不痛恨陆勇,还十分感激他,为他向司法机关求情;众多网友也力挺陆勇。这不该是打击犯罪所应有的社会效果。
按照药品管理法,未通过我国药监部门审核批准而进口的药物,即可认定为“假药”;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为销售假药者提供账号,应以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据此来看,沅江检方将陆勇“把未经国家许可的药品向国内推广,为方便印度公司销售,还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该公司”的行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起诉,似乎也没什么问题,但细较起来,还是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是双重的,一是破坏了药品生产、销售的市场秩序,二是危及了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而本案似乎只有前者没有后者,不见被害人而只见受益人,因为国内“格列卫”的售价是23500元一盒,印度的仿制药只需千元甚至几百元,疗效却不相上下。慢性白血病患者需每月服用一盒且需连续服用,否则有生命危险,而抗白血病药又不在医保报销之列,若患者在国内购买,恐怕没有几个患者家庭能承受得住。
其二,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独一人无所谓共同犯罪。陆勇本身没有“销售”药品,只是为印度公司销售药品提供了帮助,充其量是一名帮助犯;要认定陆勇是销售假药的共犯,还须相关印度公司销售假药为前提。而在印度,仿制和销售瑞士专利药品“格列卫”是政府强制许可的,连违法都谈不上,更不用说犯罪了。尽管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我国可依保护原则行使管辖权,但也受“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之约束。
其三,陆勇被指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值得商榷。陆勇通过网络购买信用卡,妨害了信用卡的管理,确实是违法的。但刑法规定,情节显然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陆勇购买信用卡提供给了印度公司,只是为了帮助病友购药使用,动机是良善,危害不大。
白血病患者为了求生海外购药,法律也难以对抗这种求生的本能,其背后暴露的是现实与法律的矛盾。一面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打击假药的管理法,一面是大量患者的救命需求,该怎样平衡统一?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医保买单,化解了这一问题,那么,相对于昂贵的药价,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一直悬着。
今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印时曾提到,中方愿意扩大进口印度药。破除仿制药进口障碍,让“陆勇”们能便捷地买到急需的救命药,显然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