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宫失窃案量刑的几点看法

18.08.2014  12:21

  备受关注的石柏魁涉嫌在故宫盗窃一案,已于2011年2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之前令人匪夷所思的案情一样,本案量刑情节的认定,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庭审中,公诉人出示证据,证实被盗的9件展品购入价格为165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石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犯罪,并多次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检察机关的量刑情节是否准确呢?

  第一、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博物院)内实施盗窃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支撑刑事法律的重要基石。法律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罪行轻重的唯一依据,决不能凭主观好恶来定罪量刑。让我们回到刑法中,看看刑法对盗窃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将“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作为一独立的定罪量刑情节来考虑,并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盗窃珍贵文物”与“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博物院)内实施盗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的是盗窃对象,而后者强调的是盗窃地点。就像该条第(一)项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其立法本意是在加强对金融机构资金等的保护,其着重点在于打击盗窃银行经营资金等行为,而非在银行内实施盗窃,比如盗窃银行内办公用品、车辆等,并不是盗窃金融机构。因此,不难看出,“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博物院)内实施盗窃”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认定盗窃数额165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投保金额能否作为参考依据?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根据盗窃数额。据媒体报道,“本案中,直到起诉,司法机关也未能对盗窃数额给出定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对9件物品的投保金额41万元,其中,3件丢失的被盗物品投保金额15万元,因此投保金额被用来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据博物馆人员称,所购9件物品的价格为165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经博物馆与保险公司双方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数额表示异议,因此值得采信。”如果上述报道属实的话,有必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何为投保金额?这本身并不是专业术语,如果是指保险费的话,那么其并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价格,因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志自愿的产物,决定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外,还涉及合同期限等其他诸多因素,因此,保险费41万元并不代表保险标的的金额就等于或大于41万元。如果这里的投保金额是指保险金额,那我们先要搞清楚这一概念。根据保险法,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根据此规定,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话,那么可以推断出被盗物品总价值不应超过41万元。也只有投保金额指保险金额时,投保金额才有了用来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的价值。其次,先论述投保金额41万元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又最终认定9件物品的价格为165万元,这样的表述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将投保金额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那么最终认定的价格应与投保金额相差无几,这样才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公诉机关最终认定的盗窃数额为165万元,与投保金额41万元相去甚远,这样的逻辑矛盾自然让人难以信服。最后,在被盗物品所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经博物馆与保险公司双方认定 9件物品的价格为165万元,公诉机关是否应该采信?先不谈本案被盗物品价值如何鉴定,单以博物馆与保险公司双方认定的价格来作为定案依据,本身就有违程序公正。在本案中,9件投保物品在故宫博物院内被盗,博物馆是被害人,保险公司是重要利益关系人,此二者都与案件本身有重大利害关系,再由二者共同确定被盗物品价值,不符合刑法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本案中被盗物品价值应该如何认定?这就牵涉到一个重要问题,即被盗的9件物品的属性,究竟是文物还是普通物品,属性不同,对量刑产生着重要影响。

  被盗的9件物品是否是文物,应该由国家文物部门来鉴定,倘若鉴定是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适用以下规定确定价格或量刑:(一)如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格计算,或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此种情况下,应将被盗的9件物品委托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然后再根据核定后的价格予以量刑;如属于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依据该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一、二、三级文物分别对应了不同的法定刑,一一对应后即可予以量刑。

  倘若经鉴定,被盗的9件物品均不是文物,而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该“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目规定,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我国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价局,此种情况下,应委托物价部门,根据被盗物品持有人或所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依法进行价格鉴定,根据鉴定后的价格予以量刑。因为本案被盗物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物品持有人或所有人提供不出价格的有效证明,物价部门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则适用该“解释”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根据估价结果,再予以量刑。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被盗的9件物品既有文物又有普通物品,那又该如何量刑呢?如果部分是一般文物,部分是普通物品,则将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与鉴定价格或评估价格累计相加,计算出总金额,对应相应的法定刑。如果部分是国家三级以上文物,部分是普通物品,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根据该“解释”,盗窃国家一、二、三级文物分别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同时还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在此情形下,应先折算出文物的最后级别,再将其与鉴定价格或评估价格综合考虑,按最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三者其中一的来确定法定刑。

  面对任何案件,不管情节如何复杂,影响如何重大,惟有用法律的慧眼,去伪存真,抽丝剥茧,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公正执法,所得出的结论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希冀故宫被盗案能成为中国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新标杆!

  单位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减税降费明细账单送达纳税人
  “收到税务局减税降费红利的明细短信,感觉就像我们交话费能看到消费明细一样,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公司减了多少税,还能清楚地了解不同税种减了多少。”海南中化橡胶有限公司王会计一边说,一边向记者展示手机中的短信账单。截至7月申报期,该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167432.国家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9月1日全省上线
  截至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澄迈等5个市县(地区)试点上线运行的新版电子税务局,试点运行情况良好。试点地区有1.国家税务局
政策红利全面释放 海南上半年共减税降费66.75亿元
  减税降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头戏,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红利频出,在建设海南自贸试验区、中国特色自贸港的背景下,我省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上半年,我省减免税额合计66.国家税务局
“减税降费明细账单”——给企业最直接的获得感
  “尊敬的纳税人,截至2019年7月申报期,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