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

07.06.2016  21:16

海南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周海燕记者:孙秀英

党政领导干部是地方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者,如何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建立正确的政绩观,确保科学决策和遵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当前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挑战。

海南近日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开始施行。《细则》详细列举了对海南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多种情形和责任追究的形式,直击当下海南省环保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有针对性地将追责对象聚焦于有决策权的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同责,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追责对象囊括了哪些领导干部?《细则》明确指出,适应于市、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县)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记者梳理发现,《细则》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总共规定了44种追责情形。《细则》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15种追责情形;针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9种追责情形;针对省委、省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15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其中,针对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追责,《细则》明确,致使本市县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任期内大气、水、噪声、土壤等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因监管不力,导致本市县发生严重破坏海岸带、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事件等15种追责情形。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细则》的一大特点。《细则》将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省委、省级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细则》将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在实践中有利于追责的可操作性,并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说。

追责对象聚焦党政“关键人群

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此《细则》突出抓住了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人群,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细则》提出: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细则》规定了四类被追责的主体,分别是:市、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县)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此外,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执行。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各类追责对象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责任,规定市、县、自治县党委及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自治县党委及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负责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负分管领导责任;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负直接领导责任。

出现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追责?《细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及海南省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决策部署要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任。

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将终身追责

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细则》规定的追责形式主要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涉事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如何追究?《细则》指出,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细则》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体现了从严的精神,并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构成一个责任追究链条。

“《细则》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此次印发的《细则》的又一大特点。”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细则》指出,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6月7日发表于《中国环境报》一版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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