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捕杀经营野生动物“零容忍”
对捕杀经营野生动物“零容忍”
国家林业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紧急通知,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据11月8日青海林业网)
近年来,尽管国家和地方不断加大对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然有些利令智昏、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之徒,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谴责,进行非法猎捕贩卖国家明令保护的各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牟取暴利、屡禁不止、活动猖獗。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及相关部门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查处了一批又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大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遭到猎杀,而且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十分猖獗,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就此,七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将组织专项行动,集中开展综合整治,重点清除网捕、毒杀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恶劣现象,阻断非法捕杀、运输、交易链条。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此语揭示了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背后的利益链条,只要有人还在“消费”野生动物,就有野生动物买卖;只要野生动物还有买卖市场,就一定会有偷猎者存在。对捕杀和经营野生动物一律“零容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对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运输野生鸟类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严格按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时将涉嫌构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严禁降格处理,坚决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鸟是人类的朋友,我们应该善待它。各地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保护鸟类的“清网行动”,清除非法设置的捕鸟网和非法猎捕、运输、经营鸟类地下网络,健全和完善网络监控体系和平台,切断利益链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驯养和经营利用、滥食野生动物单位的执法和监督,强化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宠物商店、餐馆、饭店的监督检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无证经营、驯养、收购、运输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宣传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候鸟保护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自觉抵制非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广大公众要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饮食习惯,不为捕杀鸟类的恶行提供市场,从而让更多的野生动物能与人类和谐相处,成为我们的朋友。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潘铎印 编辑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