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保中心:向8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新冠专项保障预付资金4400余万元
1月12日,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已向海南省人民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新冠专项保障预付资金4400余万元,有力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冠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截至1月11日,全省共有2557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可以按照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为新冠患者提供服务。同时,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已向海南省人民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新冠专项保障预付资金4434.17万元,后续将指导市县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做好基金预付工作,以及结合实际将更多医疗机构纳入新冠感染治疗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确保群众能够就近看病。
按照相关规定,海南对新冠患者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全额保障。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参保患者在海南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新冠门急诊费用,同时使用的药品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可享受70%报销比例,且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该政策1月8日起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新增“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选择该类别即可进入专项保障。
“为统筹利用好医疗资源,发挥三级医院救治危重症的兜底保障作用,我们倡议新冠患者看门诊尽量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海南省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处负责人说,此次政策调整,三级医院发生的新冠门急诊费用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报销比例也是按现行的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据了解,在基金保障方面,新冠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视情况预付部分资金,一方面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另一方面解除定点医疗机构超预算指标的顾虑,能够全力做好新冠患者的救治工作。
针对因断保或未及时参保不能享受新冠专项保障的情形,海南省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处负责人提醒,城镇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可以按照医保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社保。尚未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23年2月28日(含)前参保缴费,其待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报销比例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