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 附办法相关用语解释

21.06.2018  01:48

    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六条。其中,第八章附则对相关情况和相关用语进行说明和解释。

      《征求意见稿》指出,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省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省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竞拍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省号牌小客车的,竞拍成功后,买受人在本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调控管理机构出具的指标证明文件。

      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住所地在本省的购买人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客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取得更新指标。存量二手小客车的购买人再次申请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原登记地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申请取得更新指标。要求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原登记确认证明文件失效。

      《征求意见稿》指出,2018年05月16日0时前购买小客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购买车辆用于营运的,凭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另外,为规范二手小客车交易市场、方便小客车所有人办理小客车更新,建立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另附该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三)普通小客车指新能源小客车之外的其它小客车。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五)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是指名下无本省登记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也没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是指企业向本省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实际入库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八)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是指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的平均数。

      (九)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十一)存量二手车是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收购的且按规定完成备案、公证的车辆,存量二手车的具体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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