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嗅探”设备“偷”他人信息实施诈骗 三亚中院宣判11人获刑
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陈某华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从2018年8月起,赵某开始召集刘某、顾某原、常某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2019年2月,赵某、刘某与陈某华合作,由赵某组织顾某原、常某制作“嗅探”设备,刘某拿“嗅探”设备外出盗取他人手机号码、验证码,之后将盗取的信息发送给陈某华,由陈某华通过自己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盗取来的手机号进行匹配,或者将盗取的手机号发送给候某君进行匹配。陈某华将匹配成功的含银行账号的公民信息发送给通道方,由通道方将收集到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输入到网络支付终端,并把账户内的钱款转出到指定银行卡账户上,再由赵某安排顾某原、常某将钱款取出。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2月11日至7月30日,该卡共取款148400元。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账户信息资料,通过网络支付终端转账等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其共同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
近年来,利用手机通信工具以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较为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有效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