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万元!海南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9月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结合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出台了《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单独列出了10类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进行举报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单独列出了10类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
《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将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并细分为8个档次。对举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500元;对举报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能带领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指证的,最高奖励5万元。对不同案件,区分不同奖励标准,重点突出对移送公安类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的奖励,从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身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同时明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有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和各级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方式等5种途径,举报人通过指定途径实名对违法事实举报的,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全省执行一套标准,针对特殊情况给予地方突破的权利,各市县处罚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经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举报人进行特别奖励,奖励金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除单独列明的10类举报的违法行为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给予1000元奖励。此外,《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的自受理举报核实之日起2年内取消恶意举报人的奖励资格,同时处罚部门有权将有关证据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