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院执行不力 “老赖”数度躲猫猫

30.06.2015  13:15

  一起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债权人近3年未能讨回工程款600余万元,被执行人用尽一切招数拒不执行。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除却客观条件造成的难执行之外,执行法官是否有所作为,成为案件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

  一起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让西安市未央区忠诚石业(以下简称忠诚石业)加工部经理王燕青疲惫不堪。案件数度进入执行程序,欠款始终未能追回。

  2015年4月23日,债务人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古建)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这意味着,此前的执行再度中止。

  “对这样的‘老赖’真是无语了,更不可思议的是宝鸡中院执行局法官,如此执行不力,给债务人转移财产寻找各种方式规避执行留有太多的时间。”王燕青说。

  跟王燕青同样郁闷的,还有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王养季,“案情很简单,可是被告从一开始就拒收法律文书,直到最后拒收判决书,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想偿还欠款。做了这么多年法官,这样的当事人,头一次领教。”王养季言语中透着无奈和气愤。

  并不复杂的案情

  2009年,汇隆古建从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处总承包了宝鸡市九龙广场及金渭湖南岸景观工程。2009年8月29日,忠诚石业和汇隆古建签订《材料供应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忠诚石业分包金渭湖南岸河堤石材栏杆加工、九龙广场铺装石材等部分工程,合同总价款1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忠诚石业即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宝鸡市九龙广场及金渭湖南岸上的每一根石头栏杆、每一块石砖、石雕、装饰道沿等,都是忠诚石业方工人顶着酷暑和漫天的灰尘,手工一块块敲凿出来的,凝聚着忠诚石业所有员工的心血。期间,汇隆古建从未对忠诚石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工程质量等提出异议,该工程早已由汇隆古建向管委会交付使用3年多。

  始料未及的是,汇隆古建屡屡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及时付款。忠诚石业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其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18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宝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隆古建向忠诚石业支付拖欠工程款601万元及相应利息共计645万元。该一审判决做出后,汇隆古建放弃了上诉,判决生效。

  随后,忠诚石业2012年11月17日向宝鸡市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节外生枝

  宝鸡市中院执行庭法官王建军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2013年1月8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汇隆古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向管委会发出第三人到期债权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查询了多家银行,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汇隆古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

  在此期间,管委会向宝鸡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建设宝鸡市九龙广场及金渭湖南岸景观工程过程中,是和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与管委会未建立合同关系,无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5月7日,宝鸡市中院审查后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管委会不服,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向宝鸡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3年7月1日,宝鸡市中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原判决执行中止。

  2013年9月2日,陕西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该案已经立案再审,执行依据可能发生变化,申请复议人暂时撤回复议申请。同年9月12日,宝鸡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2)宝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据王建军介绍,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庭法官给忠诚石业执行50万元。而且还是宝鸡市政府某领导打招呼的结果。

  2014年4月8日,宝鸡市中院审监庭副庭长、审判员赵宪,审判员王养季、刘勇组成合议庭对忠诚石业与汇隆古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案件审理期间,王养季给汇隆古建法定代表人贾芳明的法律文书,难以送达。“不是拒收,就是退回。”王养季说。

  在再审过程中,王养季多次向原审被告汇隆古建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均以原址查无此人、收件人不在本地、拒收等原因退回。2014年4月9日上午,王养季和书记员贾军凌按照汇隆古建在申诉阶段提交的民事抗诉申请书所留地址,查找到汇隆古建办公地址,一位自称姓贾的员工承认该处即为汇隆古建的一个办事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贾芳明,称贾芳明出差在外,并现场与贾芳明进行电话联系后拒收上述法律文书,只好留置送达。

  尽管如此,汇隆古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6月20日,宝鸡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宝鸡市中院经合议庭评议,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2012)宝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屡遭转移

  王燕青对贾芳明的“转移财产躲猫猫”早已司空见惯。据介绍,贾芳明头顶诸多光环:陕西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实业家、宝鸡市第十届十大杰出青年、跨世纪陕西民营企业十大杰出新闻人物等,“光环的背后,完全是个老赖。他多次威胁我们说‘在宝鸡,别想从我这儿拿走一分钱!’”王燕青说。

  因此,王燕青指责法院因执行不力导致贾芳明有时间将财产全部转移。

  宝鸡市中院执行一庭执行法官王建军告诉记者:“我负责的是一审判决生效后的执行, 2013年1月8日我们了解到管委会于当日和前一日分别给被执行人汇隆古建支付了700多万元,还剩近100万没有支付,我们告知管委会不得再向汇隆古建支付剩余款项。2013年1月9日,我们根据管委会提供给被执行人转款的银行账户赶往银行看是否能截住该款项,但根据银行的反馈情况,该笔款项已在1月7日、1月8日转到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公司。随后,贾芳明给法院提供了汇隆古建与锦绣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

  王建军称在第一阶段的执行程序中,他们全无偏袒被执行人之意,直至案件再审导致执行中止。

  据记者了解,由贾芳明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汇隆(集团)有限公司,下有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周秦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卧龙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等6个关联公司。本案被告只是其中之一。

  记者通过向宝鸡市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得知,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葛连会,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葛连会投资946。66万元,刘春军投资253。34万元。据知情人讲,葛连会系贾芳明的连襟,刘春军系贾芳明外甥。

  早在2013年11月15日,在陕西眉县首善街,锦绣房地产开发公司声称投资4。8亿元的“首善国际新城”楼盘前一派忙碌景象,负责该项目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总经理是贾芳明,但法定代表人是葛连会。”据其介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贾芳明,而葛连会只是该公司一名采购人员。

  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梅,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贾芳明投资490万元。2013年11月15日下午,在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眉县太白山景区工地,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承认,贾芳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而葛连会是公司采购人员,在锦绣房地产公司和这边两边跑。记者在供应部办公室发现一份《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人员名册及联系电话》,注明葛连会系该公司供应部负责人,而贾芳明的名字排在该名册第一位。

  宝鸡卧龙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昭魁,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王红霞投资350万元,贾昭魁投资150万元。王红霞系贾芳明之妻,贾昭魁系公司财务人员。

  宝鸡市周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科,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宝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735万元。

  以上公司的背后,均有贾芳明的影子。

  2014年6月20日,再审裁定恢复该案的执行。

  7月23日,忠诚石业向宝鸡市中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该阶段的执行案件承办法官为宝鸡市中院执行庭法官梁有良。

  2014年11月27日,梁有良为记者提供的一份其与贾芳明的电话记录中载明:贾芳明声称该案不应该进入执行程序,因为他根本没有收到再审开庭通知及裁定书。

  梁有良称,案件如此反复,与贾芳明的代理律师呼春晖也有很大关系。“我和贾芳明联系后不久,就接到呼春晖的电话,说他的当事人根本没收到再审开庭通知及裁定书。”并称“上诉不成就再找检察院抗诉”。

  对贾芳明和其代理律师呼春晖的说法,王养季拿出一份送达《公告》:

  “因贾芳明拒收法律文书,我们于2014年7月1日给汇隆古建发出公告,称再审裁定书于2014年6月30日被你公司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3)宝民再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书记员贾军凌特地在该公告上注明:此公告于2014年7月1日张贴于本院一楼公告栏。

  2014年11月27日,记者在宝鸡市中院档案室查看该案的卷宗,不太厚的案卷最下面,附着6个被贾芳明退回的特快专递信封。由此看来,贾芳明声称的裁定书未送达难以站住脚。

  “如果被执行人明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执行,我们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梁有良说。

  “如果实在没有办法,我们就把他添加到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系统里。”宝鸡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刘长春说。

  而距离梁有良法官声称的“欲对贾芳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过去半年有余,该执行案非但毫无进展,反倒再次因贾芳明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而再度中止。

  贾芳明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的理由依然是(2013)宝民再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未送达,因此不能视为生效的裁判文书,不能作为宝鸡中院执行依据。

  “太没有新鲜感的理由,故伎重演无非就是拖延执行程序。”王燕青感到啼笑皆非。

  谨防执行法官滥用职权

  “执行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健全制度、打击恶意逃债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是法院的工作重点。

  2014年10月11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例会制度5周年主题活动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于“老赖”,最高法在实行信用惩戒的基础上,将运用法律手段。对于拒不执行的“老赖”,要通过拘留或判决的手段进行惩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延长拘留时间是比罚款更为有效的手段,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6个月拘留期(德国),或者至少3个月拘留期(我国台湾地区)。还如,对逃避执行的制裁,规定可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将“拒执罪”改为自诉案件,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既能够降低公共执法成本,又能够实现打击背信行为的立法目标。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邹强律师曾撰文指出,在执行环节,要谨防法院执行法官的滥用职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与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认定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要重点考察不作为的原因。”邹强进一步解释。

  邹强援引新华社2005年8月15日的报道进一步举例,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樊大伟,在法院执行环节逾越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20多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被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刑法》新增了这一罪名后,显然这不是唯一的判例。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君山区人大代表卢海生,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构成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