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曝光一批“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
案件超期未立案、违反“三个规定”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案件执行慢、疏忽导致当事人手机号码泄漏……6月13日,定安县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民众公布7起政法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和整治情况,涉及定安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
案例一:价格认定期间未延长立案审查期限导致案件超期未立案
2020年11月5日,定安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接到龙门镇的居民潘某荣报案,其停放的电动丢失。派出所当日受理,经民警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后,2020年11月19日向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鉴定部门请求进行价格认定,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于在价格认定期间未延长立案审查期限,龙门派出所违反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导致该案超期未立案。
目前,该问题已整改,已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定安县公安局给予龙门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处理。
案例二:办案民警在办理一盗窃案件时,因双方达成谅解,导致“压案不查”
2018年11月16日14时许,违法嫌疑人周某在定安县东门街某茶店前盗窃一辆电动车(经认定880元),5天后被警方抓获。由于嫌疑人周某是听力残疾一级,对其询问需要聘请懂手语的人员进行翻译,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也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嫌疑人责任。后主办民警被省公安厅抽调办理专案,既未依法对周某作出处理结果,也未做好案件移交,导致“压案不查”。
目前,该问题已整改,并于2021年6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定安县公安局给予办案民警提醒谈话处理。
案例三:法官助理何某某违反“三个规定”为当事人推荐律师
定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何某某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利用其工作之便,在应案件当事人请求推荐律师的情况下,两次向不同案件当事人推荐其女友代某某律师,两起案件在立案后并经法官调解成功,经调查核实,两起案件当事人并未委托何某某推荐的律师代某某代理案件。2021年1月初,何某某女友代某某律师提交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材料到该院立案庭申请立案,何某某没有申请回避,依然由其本人对接,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经调查核实,何某某并没有向该案当事人介绍代某某律师,对原、被告也没有任何偏袒行为。何某某的行为虽未对上述三个案件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其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三个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最终定安县人民法院给予何某某谈话提醒和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案例四:土地侵权系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执行慢
定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土地侵权系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时,由于五户村民并未自动清除涉案土地上的种植、养殖物,2020年8月27日,该案原告向定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3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时间临近年底,执行法官蒙某某认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引起被执行人反应激烈,造成不良影响,便本着当事人和解自行在涉案土地上清除种植、养殖物的想法,将该案暂缓执行。今年5月底,法官蒙某某主动向定安县人民法院党组说明该案执行情况,并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迅速组织执行干警对这起妨害纠纷案件涉案土地附属物进行平整清除,顺利将涉案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针对法官蒙某某的执行慢行为,定安县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法官蒙某某谈话提醒处理。
案例五:办理批准逮捕案件时,未及时开展释法工作
2019年10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甘某某在办理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一案时,依法做出不批准决定后未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因不理解检察机关决定,而在检察机关12309平台提出申诉,该院结合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问题,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被害人接受决定。该院依照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5月28日,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六:对案件起诉书予以申请公开,由于疏忽导致当事人手机号码泄漏
2019年10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某某对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提起公诉后,按规定时间将该案起诉书予以申请公开,但对起诉书中一手机号码未按文书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屏蔽。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文书审核发现该问题后,已立即通知承办人吴某某予以整改。
2021年5月28日,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七:未及时将法律文书移交,导致社矫对象漏管1个月
2018年,定安县司法局原社区矫正岗洪某在规定时间内为龙门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办理好登记接收手续后,但未依照有关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法律文书寄送给龙门司法所,导致龙门司法所不知陈某某是在管罪犯,导致其漏管达1个月。
定安县司法局在发现陈某某未及时报到后立即组织查找,成功将其入矫并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定安县司法局决定对洪某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