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04.07.2016  23:1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已经六届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城乡统一、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新要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前瞻性。继续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含学生字典、练习册、作业本、英语音像视听资料等,下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下同)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除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外,省规定的地方课程、练习册及英语音像视听资料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作业本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确定,省属学校由省级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市县全额承担。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整体贫困面为在校寄宿生的40 %,各市县和省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人数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和省属学校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等因素进行分类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除中央资金外,省属学校由省级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省统一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除中央资金外,地方资金部分,省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属学校及其它市县全部由省级承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方式执行。各市县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三)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比例共同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级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市县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政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县级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五)完善对教育扶贫移民学生补助交通费及为特定寄宿学生聘请厨工政策。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扶贫移民学生补助交通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继续实施为教育扶贫移民学校寄宿学生和少数民族寄宿班小学生聘请厨工政策,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承担。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继续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参照中央确定的东部地区标准执行,2016年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三沙市所辖地区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及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自2016年起,省和市县按本方案规定的分担机制落实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民办学校按照我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的学杂费,收取住宿费的民办和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补助公用经费的增加部分,相应减免寄宿生住宿费。同时,取消我省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和年收费低于3000元的民办学校的免杂费补助政策。

(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落实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向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按照小学年生均20元、初中年生均30元标准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要按照该标准相应减免有关收费;将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200元。

自2017年起,省和市县按本方案规定的资金分担机制,落实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教育扶贫移民学生补助交通费和为特定寄宿学生聘请厨工等政策所需资金。

(三)以后年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并对相关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因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标准或扩大相关范围而产生的经费,由各市县自行承担。高校、科研院所、军队、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主体责任,合理确定各项补助标准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全省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制度。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市县政府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和市县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和省直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方案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