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可给予奖励

21.09.2015  22:23

海南网台消息(海南新闻联播):

为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意见》指出,各市县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同时,政府还将通过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此外,采取货币化安置还将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在具体安置形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自主购买住房或选择政府购买住房安置,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货币直接补偿。此外,各市县政府还可以探索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货币化安置。

同期声: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调研员  卜凡中

[有利于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的(安置)需求,降低棚改成本,提高棚改安置效率,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意见还提出,海南将探索共有产权方式,对于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允许其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棚改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视频编辑:龙威      文字编辑:于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