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17.07.2015  02:21
 

 

琼建质〔2015〕15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省外进琼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规范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结合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安管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初审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管人员”参加初始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聘于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海南省行政区域企业的在职人员;

  (二)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外);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还需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对“安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内容为: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发布考试大纲,同时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内容。凡符合安全生产考核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为: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不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累计2次的;

  3.企业安全生产化标准考评不合格的;

  4.个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约谈累计2次的。

  (二)项目负责人:

  1.个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累计2次的;

  2.个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约谈累计2次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个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累计2次的;

  2.个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约谈累计2次的。

 

第三章  申请、考核、发证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2份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2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二)相应专业的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复印件2份);

  (三)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2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分批或者集中填写《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名单》),连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具体受理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9月1日-9月30日。

  第十二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名单》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二)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名单》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2次“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闭卷考试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5月和10月,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书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十四条  经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式样采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版本,证书须加盖“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公章。

 

第四章  证书变更、遗失、延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海南省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收回“安管人员”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变更后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安管人员”姓名变更的;

  (二)“安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

  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再次申请“安管人员”中的其他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准予延期的,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低于36个学时的;

  (二)三年内证书被暂扣2次的;

  (三)所管理的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3次的;

  (五)个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约谈累计3次的;

  (六)项目负责人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建立本省“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证书暂扣时间一般为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恢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已颁发“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吊销:

  (一)发生1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多起累计死亡3人至9人一般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发生1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有“安管人员”。

  “安管人员”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一)”、“(二)”种情况,5年内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考试、发证、暂扣、吊销、注销、撤销等情况,将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hnjst.gov.cn/)或信息监管平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在各地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一律不再另行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附件1: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附件2:附件2: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

附件3:附件3:海南省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