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海口预计新增育龄夫妇10.7万对

03.04.2016  11:04

  海口网4月3日消息 (记者李晶晶)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海南的生育、婚假产假等政策进行调整。记者1日从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全面二孩”放开后,海口预计新增10.7万对育龄夫妇,占全省的54%左右。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再进行补充和完善,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亮点引导优生优育

  据了解,《条例》中的延长婚假产假、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提倡优生优育等三大亮点备受关注。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三个月产假,即目前我省女职工共可享受188天的产假。同时,《条例》规定给予男方15日的护理假,取消现行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条例》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新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全面二孩不是全面二胎,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妇就不能再生了。”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梁崇忠解释,第一胎生育一个孩子,第二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属于超生。

  海口高龄产妇逾7万

  “此次政策的落地,对海南来说主要的改变在城镇地区。”梁崇忠告诉记者,根据前期的摸底和调研,海口将新增10.7万对育龄夫妇,占到全省的54%以上,其中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有7万余人,占育龄夫妇的62%。

  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凡在今年1月1日前,未办理二孩审批手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仍然属于超生,将按照原来的条例处理。“《条例》规定,夫妇可以自主选择生育,但对于已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仍提倡实行长效避孕。”梁崇忠说。需要强调的是,政策调整后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优扶政策不变,《条例》保留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该证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农村居民享受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向服务型计生工作转变

  “优生优育不仅是女方的事,而是夫妻双方的事。”多名计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工作中发现,无论是在各级妇幼机构还是在计生服务站,不少男性拒绝进行备孕检查,这是一个思维误区,应引起注意。

  “新政策正式实施后,计划生育工作将突出重点向服务型转变。”梁崇忠告诉记者,根据摸底调查的情况来看,高龄产妇的生育保健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计生部门将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知识,组织更多免费的优生健康检查,并定期组织省内知名专家向群众提供咨询讲座

  梁崇忠表示,引导群众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将成为今后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海口将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即将出台《条例》解释,认真组织《条例》实施,进一步简化一孩、二孩登记手续及再生育审批程序,重点突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据了解,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