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单独二孩”政策正式落地 6月1日起可申请

31.05.2014  12:26

   海口网5月31日消息 (海口晚报记者陈敬儒)昨天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海南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省计生委一位负责人表示,海南单独二孩6月1日起正式开始申请。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二孩

  条例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省计生委一位负责人介绍,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开始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申请。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6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单独二孩”,都属于合法生育。关于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单独夫妇,在申请二孩时,要考虑到孩子以后的落户选择问题。因为在哪里申请,以后孩子的户口就落在哪里。如孩子的户口要在海南落户,就要在海南申请二孩。

  独生子女费每月不低于100元

  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据计生部门介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符合条件再生育二胎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并从审批那天起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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