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文昌市庆龄保健院收治“重度子痫前期史或重度子痫前期孕34周以上发病者”等7种高危孕产妇病种的批复

09.09.2014  16:14

琼卫妇社函〔2014〕39号

 

文昌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文昌市庆龄保健院收治“重度子痫前期史或重度子痫前期孕34周以上发病者”等7种高危孕产妇病种的请示》(文卫〔2014〕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包括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据此,你局可对辖区市(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所开展的高危孕产妇病种救治能力进行评估后,认定其是否有资格收治。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要求,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同时,加强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

  此复。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

  201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其他市、县、自治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