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强奸女邻居未遂 返回现场找遗落手机时被捕
原标题:强奸女邻居未遂手机落现场
海口一男子返回寻找时被抓,获刑3年
海口一男子邢某彪趁租住在其对门的女子陈某不在家,踹开房门,进入其出租屋埋伏在门后。他趁陈某回家不备将其按倒在床上,还拿出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物冒充手枪威胁对方,但最终陈某成功逃脱。邢某彪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在了犯罪现场,便返回寻找,被闻讯赶来的民警一举抓获。2014年12月,海口龙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邢某彪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琼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他租住在海口坡博西村一出租屋,女子陈某租住在他对门。2014年7月24日18时30分许,他趁陈某不在家,踹开陈某的房门,进入房间并躲在门后欲行不轨。当陈某回到住处时,邢某彪上前强行抱住她,将陈某按倒在床上欲实施强奸。遭到陈某反抗后,邢某彪从其裤兜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物,威胁陈某说如果反抗就开枪打死陈某。之后,邢某彪用一只手按住陈某,用另一只手把陈某的裤子和内裤脱掉,欲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拼命反抗并与邢某彪发生厮打与拉扯。其间陈某被邢某彪咬伤并掐伤,最终陈某奋力挣脱邢某彪逃离现场。陈某跑下楼后在市民帮助下报了警。后邢某彪穿上裤子逃离现场,当其回到住处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失后,重新返回陈某的住处寻找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了邢某彪作案时遗落在现场的手机一部。经法医鉴定,陈某的脖子和双手多处皮肤擦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龙华区法院认为,邢某彪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邢某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邢某彪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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