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怒、打骂家人?海口一对儿女将企业家父亲告上法庭 称其“精神障碍”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海口市一对姐弟却将63岁的父亲告上法庭,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近日海口市龙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申请人陈某冬、陈某鹏的申请。
陈某冬、陈某鹏姐弟俩以父亲陈某喜精神状态长期处于不稳定,脾气大、控制欲强、易怒、打骂家庭成员等为由,认为父亲存在严重心理和精神障碍,其不当的举止已经对家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向法院申请认定父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陈某冬为陈某喜的监护人,并对父亲进行心理状态及疾病鉴定,以便对其进行精神治疗,使其早日和家人和谐共处。
陈某喜表示,子女陈述并非事实,子女提出申请的目的有谋取他的财产之嫌。他称自己是海南荣某建设有限公司和海南某某鑫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全资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3月26日,经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依法审理查明,陈某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体现在:工作方面,陈某喜工作能力超群,从23岁开始开办公司,白手起家,目前已是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时至今日,陈某喜仍在亲自领导、管理公司的各项重要工作。生活方面,陈某喜对生活安排井井有条。娱乐方面,陈某喜有许多业余爱好,比如打扑克等,其表现出精密的计算能力和空间思维能力,经常将对手打败。锻炼身体方面,陈某喜经常打高尔夫球,目前,其身体各项指标均相当正常。人际交往方面,陈某喜朋友很多,交际很广等。概括之,陈某喜是一个身体健康、思维敏捷、工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很强的人。
最终,龙华法院依照相关法规,判决驳回申请人陈某冬、陈某鹏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龙华法院认为,综观本案发生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有双方当事人没有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关,双方当事人都应多作自我反省、多作自我批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子女,申请人要尊重父亲,想方与父亲修复关系,作为长辈,也要爱护晩辈。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敏,他表示,此案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