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一女子遭家暴获“保护令” 法院宣判离婚

23.04.2022  15:00

  4月21日上午,定安县人民法院居丁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原告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据了解,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某在打工时相识,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10年3月在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22年1月16日,吴某与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纠纷,吴某某在家中便开始厮打拉扯吴某,在拉扯过程中造成吴某手腕扭伤,吴某便向辖区派出所打电话求助。派出所在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后,依法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吴某某进行教育警告。

  2022年1月24日,吴某和吴某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决定协议离婚,并前往定安县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月2日,双方因离婚协议内容产生分歧,吴某某用手掐住吴某的脖子,导致其脸颊处有淤红擦伤,事后吴某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辖区派出所针对吴某某的暴力行为再次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厉警告其停止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因吴某无法谅解吴某某家庭暴力行为,于4月7日向居丁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开庭前,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原告吴某向法庭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辖区派出所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审查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吴某某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为避免双方之间发生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法官在24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48小时内送达给吴某某,告知其在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同时,法庭还分别向被告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保护令,请求予以协助执行。

  庭审中,经过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多次殴打构成“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并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难以为继,达到离婚的条件,故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儿子归被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