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杀鹿卖肉 三亚一鹿场老板卖8头梅花鹿被判刑5年
原标题:鹿场老板卖8头梅花鹿被判5年
系我省首例因“淘汰处理”驯养梅花鹿入刑案例
尽管办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但三亚一梅花鹿繁殖场场主方某某(男)因出售该鹿场8头驯养梅花鹿,被森林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并刑拘,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久前,被告人方某某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据了解,这也是海南首例繁殖场场主因“淘汰处理”驯养梅花鹿而入刑的案例。记者陈标志
街头杀鹿卖鹿肉,森林公安介入调查
据了解,2012年10月份,有人在海口、陵水等地农贸市场宰杀活体梅花鹿,并当街出售鹿肉和附属品。商贩当街卖鹿肉的行为被媒体曝光后,森林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经森林公安查实,这些被宰杀的活体梅花鹿,均来自三亚一家梅花鹿驯养繁殖场。
2012年11月6日,位于三亚市的这家梅花鹿繁殖场——三亚鹿路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3年5月17日,美兰区检察院指控方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方某某一道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还有非法收购梅花鹿的商贩李某某。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方某某于2012年9月至12月,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出售8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给不具备政府指定收购梅花鹿资格的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
被告人方某某,今年64岁,广东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出售公司8头梅花鹿给李某某等人的事实无异议,但他认为出售其公司驯养的梅花鹿,不属于《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鹿场场主出售梅花鹿一审获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2006年在三亚注册成立三亚鹿路亨商贸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鹿饲养、鹿肉加工销售等,具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相关证照。2012年9月19日,方某某以3000多元的价格,将该公司1头活体梅花鹿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将该梅花鹿从三亚运往儋州那大镇,以4000多元的价格将该活体梅花鹿卖掉。此前,方某某派人到三亚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办理了运输证给李某某。之后,方某某又先后将另外7头梅花鹿卖给李某某等人,均有三亚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出具的运输证。在相关运输证上,批准依据为“淘汰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被告人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3000元。目前,被告人方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繁殖场场主因“淘汰处理”驯养梅花鹿而入刑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