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曝光司法实践中花钱买刑现象:贪官死缓变保外
“减刑”不从简,“假释”要打假!
解说:
立功造假,四年两次减刑造假。
同期声: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解说:
贪腐被判十年,却可以逍遥法外。
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所所长陈柯羌:
网络上面反映的这个情况大部分属实。
解说:
被叛死缓,九年变成保外就医,三湘第一女巨贪被再次收监。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现象。
解说: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减刑假释案件再次发布新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从3月20日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截至2014年7月底,我们已经立案查办了105件120人。
解说:
《新闻1+1》今日关注,减刑不从简,假释要打假。
主持人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法律面前本应人人平等,但是就有些有钱的人、有权的人,他们动用自己钱和权的实力或者说是能力,给自己争取到了所谓监外执行,或者说减少刑期的机会。面对这样一种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人们感到深恶痛绝,进入到今年以来,政法系统就开始着力去纠正这样一种现象。今天上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上,就传出了这样的一个信息,我们先去听一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
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验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了检察意见,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是76人。
主持人:
从这边抓进去,从那边放出来,怎么去堵住这样的一个漏洞,今天我们的节目就要对此进行探讨。首先我们还是从今天最高检的发布会开始说起。
解说: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还没有结束,各媒体的快讯就已纷纷发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现象,比如广东省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件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强烈反响。
解说:
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成为这场发布会所有人关注的焦点。今天,最高检也发布了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新闻发言人张本才对规定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
张本才: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
解说:
在新规定中,针对减刑假释案件调整并明确,甚至是强化了检察机关监督检察工作的落实。
张本才: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查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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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检查中,查办职务犯罪司法腐败案件的力度也在加大。
张本才:
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我们从3月20日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截至2014年7月底,我们已经立案查办了105件120人,发生的这些案件的主体,都跟我们公检法司都有关系,而且这些人之间,往往还要形成互相利用和勾连的关系,要想某一个环节把事情办成是不容易的,所以往往都需要几个环节互相配合,才能形成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案子。
解说:
作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暨今年6月印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之后,今天最高检就减刑假释又再次发生,而这也应该是今年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主持人:
就像刚才短片里面最高检的新闻发言人所说的那样,今年年初发生的张海违法减刑的案件,在社会上引发的反响非常剧烈。我们注意到在那之后的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就出了一个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在那儿之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今天最高检的一个规定,都在纷纷地响应。
我们接下去就连线一位专家,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阮教授,今天很多媒体在评论这样的一条新闻的时候,就说最高检今天出台这么一个东西,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把以前的这种书面的审理变成了未来的公开的审理,为什么大家会焦点都关注在这点上,您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这次的解释,大大地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这个监督最明显的表现在过去仅仅是事后监督,也就是说,法院做出了减刑假释的裁定以后,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如果发现问题了,提出纠正,如果没有问题的那也就通过了。现在不是的,而是采取了两项特别重要的措施,第一个就是提前介入审查执行机关上报的有关的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如果发现有问题的话,提出异议,这样的话使得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这是一个提前介入。第二个就是他派员出席法院的开庭审理工作,这样的话就使得他能够对整个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提出发表检察意见,与此这种派人出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与此配套,那么又使它对六类案件发生的重大的案件的问题,它进行核实调查,这样的一个职责或者说权利,这样讲会大大地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保证它的规范的公正的实施。
主持人:
阮教授,为什么要强化检察机关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比如说在一个正常的,比如罪犯要给他减刑,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原本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为什么这一次要强化这个作用?
阮齐林:
因为通过张海的案件就可以反映出来,涉案的有关的提供为张海这种减刑,违法减刑,提供帮助的竟然达到24个人,说明什么问题呢?就是说这个制度设计上,尽量地提供一些监督,但是这个监督还是不够的,所以就出现了由监狱执行机关方面提供非法的徇私枉法的帮助,那么这个法院在裁定的过程中间由于暗箱操作,也有这样的机会,因此这个时候更显现出,如果有检察机关强力地介入和加强监督的话,就会使得这种我们叫做多人配合,这样的舞弊的情况,会大大地得到遏制。
主持人:
阮教授,有一个数字,我想听听您的看法,今天传出来的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涉及到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的是76人,也就是说超过了10%,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数字?
阮齐林:
这样的数字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加强对保外就医,其实就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加强监督,对这些人进行重新的体检,进行重新的鉴定,认为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话,这样的话应该收监执行,这也反映出一旦检察机关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监察的力度,就会得到比较好的效果。
主持人:
好,谢谢阮教授,稍候我们有更多问题给您。刚才我们说要对711名罪犯进行收监,那么什么样的人要把他们进行收监继续服刑呢?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张海重大立功虚假,张海可能已跑到国外,这是今年1月份媒体关于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案的报道。至今已经过去7个月,张海到底在哪里,仍然是个谜。然而回头看看,2007年佛山市中院对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但是宣判后的仅仅4年时间里,从15年减刑至10年,而后再减刑到6年,两次减刑,让张海在2011年出狱后顺利逃往国外,他上演了不同版本的“越狱”。在今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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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也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张海何时能够被重新收监还需等待,而在张海案被披露后不到一个月,今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就下发5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型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张海跑了,但在司法部和两高密集的重全出击之下,不少像张海一样被错误假释、减刑、予以监外执行的人员又重新回到了监狱。石宝春是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2010年7月,他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法院判决宣告后,石宝春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申请了监外执行,他不但没有被送到监狱,反而还驾着豪车四处游玩。
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所长陈柯羌: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他本人的接触以后,这个网络上面反映的这个情况啊,大部分属实,然后我们也把这个情况通报了原来的判决机关,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并且建议他们对他进行收监。
解说:
根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的通报,石宝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已被收监。此外,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2003年因受贿贪污等罪,在2003年被判处死缓,但是九年后却变成了保外就医。经过调查,在今年她也被重新收监到湖南省女子监狱。
相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要么用钱开道,要么用权利关系开道,为的就是实现减刑或保外就医,而这样的空子随着一系列司法程序的越发严格,正在变得越来越窄。从今年6月1日开始,根据最高法针对减刑和假释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主持人:
有人就问,为张海一个人去进行减刑的话,他到底需要动用多少关系才能够做到?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说,张海逃跑以后,一共有24个恩人,他所谓的恩人,被逐个立案调查,我们来看一下这24个人都是来自什么地方。来自司法行政监狱系统的11个,社会人员7个,看守所系统3个,律师2个,法院系统1个。就像刚才阮教授所说,这里面并没有涉及到检察机关的人员。刚才我们也说到一个监督的问题,当我们看到这样一个人员构成的时候,我们刚才说到未来要把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放在事前,换句话说,请教一下阮教授,是不是在整个过程中,能够制约、能够监督执行司法的机构,只能是来自检察机关这样的一种力量?阮教授。
阮齐林:
这个本来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是考虑到互相之间的制约,包括减刑假释的裁定,也有制约。首先一点,提起是由监狱的执行机关提前,然后再报人民法院,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这也是一种互相之间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并非是监狱方面单方面决定的。但是现在的话不一样,又加入到检察院,多一层制约,而且检察院我们知道,它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中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之下,发现减刑假释中间的问题多多,自身腐败不规范的问题,这个时候积极地促成检察院发挥它的监督职能,这个是非常重要,这个非常重要就体现在,第一,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事后审查了,而是直接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有关材料,如果提出异议的话人民法院应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间,他可以派员出席,代表检察机关发表检察意见,提出监督,并且还有对中间有违法现象的,他还可以提出纠正,以及甚至于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话力度会大大强化。
主持人:
阮教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加大了检察机关在里面的作用之后,漏洞就会相应地堵上,未来出现这种比如用钱、用权为自己赎身和买刑的现象就会减少?
阮齐林:
肯定是可以期待会大大减少。
主持人: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种制约力量把它加入进去了。
阮齐林:
对对,非常重要的制约力量。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对于那些想减刑出去的人,未来这种机会会越来越少。另外一种人,就是已经保外就医的这些人来说,恐怕未来的日子也不会好过,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在很多违规的减刑假释案件背后,一些监狱管理者的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也为司法腐败暗中开了一扇门,今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中,也提到了相关内容。
袁其国:
近几年来,我们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办案意识,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的司法腐败案件力度,你比如说我们查办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的案件,这是一个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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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了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
解说:
从管理监狱的干部,变成了被监狱管理的罪犯,2011年12月,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涉嫌受贿案件一审宣判,刘万清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万清的问题体现在通过打招呼,受益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并从中受贿。“监狱局成了我个人的天下,主观上放松约束和改造,可以说是我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这是刘万清在被组织立案调查期间写的检查,而刘万清的被调查,还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他们都曾向刘万清行过贿。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如何避免腐败滋生,今年7月,石家庄市检察院和石家庄市司法局联合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中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以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所有罪犯进行了一次体验。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李芳栋:
已经发现了部分失控托管人员,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责任倒查,是法院的问题我们追究法院的问题,是监狱的问题我们追究监狱的责任,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我们追究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
解说: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务,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
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那么就是对减刑假释案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终身负责制,还有对犯罪的执法工作人员,惩处力度也很大,原则上一般是不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和缓刑的。
主持人:
相比于减刑的话,那么假释可能对它的监督难度要更大,相比它的监督力度也要更大。我们国家目前依照的还是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里面是非常详细地列了30条就医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请教一下阮教授,是因为这30条规范的不够准确,标准不够准确,给了操作者漏洞,还是说有什么其他的原因?
阮齐林:
这30条应该说规定是非常非常的仔细的,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主要的问题还是说在做医疗鉴定环节,虽然也有程序限制,要求是省级以上的机构,有这个资格做这样的鉴定,但是仍然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主持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阮齐林:
那就是由有关的人员收买,或者是人情,做出假的医疗鉴定,然后这边做出假的医疗鉴定,有关的执行部门也就轻易地相信,或者说法院有关的审判人员就轻易地相信,根据这样的东西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主持人:
您的意思说,并不是说我们规定的不详细、不清晰,而是说在执行的时候,回旋的余地可能就是执法的人力度,他们的空间可能太大。也涉及到一个问题,比如说保外就医,这个人应不应该去保外就医,他出去了以后,有没有去就医。另外一个,他就医了以后,到底身体条件,他到底有没有好转,这些一系列的问题,谁应当去监督,应该由谁提供一个什么样的一种监督?
阮齐林:
这个问题,现在因为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对于这样的监外执行也会提供有效的监督,这样的话进行像对于监外执行的人,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他再进行体检,然后继续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或者说当初符合监外执行,现在已经恢复可以收监执行的,那么这个进行收监执行。而且监外执行应该说和减刑假释还不一样,减刑假释的限制还特别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或者是最后还能得到假释,要求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法律上还有一个严格的限制,但是监外执行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疾病的原因,他不适于在监狱里关押,这种情况之下允许保外就医,他没有这样一个时间的限制,对于医疗鉴定的依赖性非常大,这个时候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容易出现犯罪罪犯的情况。
主持人:
好的,今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情,不仅说要把那些在监外,去监外执行的那些人,把他收归回来,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给他们提供便利的人,更要把他们绳之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