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前妻按倒被拘3天 六旬老汉将海口警方告上法庭

08.09.2014  17:26

  去年10月,六旬老汉邓友军被海口公安局龙华分局(以下称龙华分局)行政拘留3天,理由是其殴打前妻致对方头部受伤。为此,邓友军将龙华分局告上了法庭。一审,邓友军胜诉。日前,邓友军终审再次胜诉。

  邓友军今年61岁,福建人,在海口生活。邓友军有个前妻叫韩湘玲,两人在几年前就断了联络。2013年5月底,邓友军到海口公安局报案,控告韩湘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其公司财产8千万元。海口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案件,并出具了受案回执。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邓友军在海口滨海大道一酒店一楼大厅发现了在酒店和朋友喝茶的韩湘玲。一看到邓友军,韩湘玲就准备跑。邓友军上前追赶并抓住韩湘玲的头发。韩湘玲摔倒在地,酒店员工和韩湘玲的朋友都上前劝阻,但邓友军声称韩湘玲骗他钱财,坚持继续控制韩湘玲,并拨打110报警。随后,邓友军和韩湘玲均被带到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在询问笔录中,邓友军和韩湘玲对韩湘玲是否遭受殴打一事各执一词。当时,民警让两人回去协商处理,并没有制作检查笔录及对韩湘玲伤情拍照取证。

  几天后,金贸派出所同意韩湘玲报案,对韩湘玲头部受伤部位进行拍照。邓友军也被传唤到场,在制作完笔录之后,民警告知邓友军将对其行政拘留3日。随后,没有在笔录上签字的邓友军被送到海口拘留所执行拘留。邓友军不服,向海口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因行政诉讼交叉管辖,邓友军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海口龙华公安局。

  一审诉讼期间,龙华分局提供了案发现场视频及医院病历等证据,证明邓友军与韩湘玲发生纠纷的过程及案发次日韩湘玲到医院就诊等情况。这些证据,并没有被列入警方对邓友军的处罚决定书。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本案中,警方提供的现场相片等证据只能看到韩湘玲被邓友军按倒控制在地,无法反映韩湘玲的真实情况,案发当晚民警没有对韩湘玲受伤情况及时制作检查笔录或进行拍照取证,而是在3日后才进行检查拍照取证,无法证明韩湘玲受伤为案发当天被邓友军殴打造成及受伤害程度。因案发现场视频及病历等重要证据未被采用,该院认为龙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系违法行政行为。

  龙华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龙华分局方面认为,邓友军的行为致使韩湘玲受伤,且位于公众场所情节较为恶劣,案发当晚警方给了双方治疗及协商的机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实充分,并无违法。邓友军坚持龙华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海口中院认为,警方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列举的证据只能证实邓友军在案发时拉住韩湘玲头发将其控制在地上,无法确认邓友军存在殴打、伤害韩湘玲身体的事实。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龙华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何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