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带注射液医院不给输注 海口市民来回跑费时费力
在大医院看病开具了多天的注射药物后,到家附近的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这是不少市民的愿望,但现实中,这种既省钱又方便的就医模式却常常行不通。
外带药水不予输注,这是很多医院的“规定”。3月28日,海口市民刘先生就遇到这种情况,大医院之间,外带药水也不给输注。为此,海南省政协委员专门拟写提案呼吁,应出台科学、规范的外带注射药物管理办法,切实方便群众。
尴尬:
外带注射液医院不给输注 市民“来回跑费时费力”
“外院的药水不给输注。”3月28日,海口市民刘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认为医院的做法不合理。
刘先生说,他的妻子怀孕8周,一直在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做产检,9天前医生开了14天的保胎药水,后来出现了一点状况,他们就去海医附院检查,医生建议继续保胎,并开了5天的针水。
因为在海南省妇幼保健院还有5天的针水未打完,于是刘先生就把海医附院开的药水带到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准备一起输注,来回跑两家医院打针也比较麻烦。
3月28日下午4点半左右,当刘先生带着海医附院的检查结果以及开出的药水赶到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时,门诊的护士却告诉他:“外带的注射液不能输注,这是医院的规定。”
“在现场协调了1个小时,最后还是没打针。”刘先生苦恼说,“难道我还得回到原来的医院打针吗?这样岂不是很不方便。”
在海口,这样的尴尬并非个例。前不久,家住府城的王女士也曾碰到同样的问题,在海南省人民医院看病后,医生开出了4天的注射液。为了方便,她想将注射液带回府城附近的医院注射。
“找了几家医院都不给我输注。”最后无奈,王女士每天只得跑去海南省人民医院,“来回一趟都要半个多小时,费时费力,一点儿也不方便。”
原因:
外带注射药物存风险 拒绝输注是为了医疗安全
海南省妇幼保健院门诊护士表示,打针存在过敏风险,患者自带药品不给打针,也是为了患者安全,此外医院已有相关规定:外配药品或自带药品不予输注。
此外,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还打印了2011年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该负责人说,该规定指出,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该负责人说,该规定里的药学部门是指本院的药房,外带药水不给输注,不是因为竞争,而是为了医疗安全。
这并非个例,记者从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输液室了解到,外带药水同样不给注射。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药品不同于别的商品,每家医院进货渠道不同,在操作过程中,没有办法用肉眼看出药品的好坏,药品质量无法检验,不能排除有些患者到街头回收药的小贩或者不合格的药店买药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都要承担很大风险。
“这就是为什么医院、社区卫生服站不愿意打针的原因。”该业内人士称,医院的“谨慎”是基于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保护患者的安全。
记者走访发现,有少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小诊所愿意为外带注射药物进行注射。然而,标准不一,有的需要处方、有的需要注射单、有的需要药物发票。
政协委员建议:
出台外带注射药物管理办法 要方便群众也要规范管理
面对医院拒绝给患者输注外带注射药物的问题,海南省政协委员成晓东还曾专门为此写过提案。
“这个提案源自于我的亲身经历。”成晓东告诉记者,有一次家里老人生病,在大医院开了注射药水回来,在海南一些医院里却不给注射。
在成晓东看来,患者就诊完毕后,除特殊治疗外,将一般的注射治疗放在居住地就近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解决。这样既可方便患者,同时又缓解了大医院的就诊压力和其他医疗机构的资源闲置问题。可这样简单方便的就医模式,在实际中竟行不通。
成晓东调查发现,“不使用患者自带药品注射,已经成了很多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成文的规定。他们认为这是为防止有损患者身体健康的事情发生。”然而,自带药品输注问题在全省各地都普遍存在。成晓东说:“我们不能因为出过医疗事故,就因噎废食不为老百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成晓东建议,从方便患者的角度来看,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探索寻求该问题的解决方法,出台相关管理措施,在最大可能减少医疗事故风险的前提下,让患者能既安全又方便地注射药物,尽可能为患者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成晓东说:“对于外带注射药物,我们可以规定必须带上处方、药品发票等手续。从而有效规避风险。”
为此,成晓东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海南省外带注射药物管理办法》,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海南省卫计委: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寻找更好工作模式破解难题
对于政协委员成晓东的提案,2013年海南省卫计委医政处曾答复称,目前国家卫计委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
当时,海南省卫计委医政处相关负责人在答复中称,目前,其他省市卫生部门对外带注射药品也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规定;只是个别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减轻群众负担,制定了门诊接受外带注射药品的管理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说:“我们也走访了海南省有关市县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他们大多不接受外带注射药品到其门诊注射,他们只接受该院药房的药。他们认为现在医疗事故多,为了病人的安全,不接受其他医院的外配药物在其医疗机构注射。如果不慎发生事故,由被告方举证自己没有过失,往往会使医疗机构陷于被动,导致纠纷过多。”
基于此考虑,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认为暂时还不宜提倡接受外带注射药品,但我们会根据该情况进行一些工作的探索,寻找更好工作模式来破解这一难题。”
3月30日,海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海南也是按照2011年国家卫生部等多个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来执行。(记者敖坤 王洪旭)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