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裸官”不能止步于调整岗位

30.05.2014  22:23

  “裸官”的问题不简单。不能说所有“裸官”都是贪官,但“裸官”中贪官占比甚高,在一些地方是不争的事实。就处理“裸官”制定的统一标准,还应当包括对“裸官”进行延伸性调查措施和问责追究措施。

  广东省已基本完成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涉及市厅级干部9名。仅东莞市就有127名“裸官”被调整岗位,其中处级官员19人;江门市有128名“裸官”被调整岗位,其中处级官员13人。广东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裸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相关报道见B2版)

  把调整“裸官”任职岗位称为“处理”,透出一种颇为严重的语气,显然这不是一个随意的说法,而是体现了组织部门对“裸官”的真实态度。在中国,官员的配偶、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对官员本人而言并不意味着违法,甚至也算不上违纪,为何要对“裸官”进行处理?原因就在于,官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掌者,应当与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这是最自然的政治伦理和最基本的政治道德。如果官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自己在国内做“裸官”,其对斯土斯民的政治忠诚势必受到影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中国法律对此尚未有明文规定,但在目前条件下,对“裸官”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防止因其政治忠诚受影响而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从逻辑和法理上讲都是非常必要的。

  广东省毗邻港澳,传统上与国(境)外联系比较多,官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广东较早就对“裸官”现象比较重视和警惕,并在国内率先出台限制“裸官”任职的规定。早在2009年11月,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2012年11月,广东省发布《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不得提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不得提任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从在深圳一地试行到在广东全省推行,“裸官”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的制度已较为完善,这次广东全省对“裸官”岗位进行集中调整,主要依据的也是这一套基本成型的制度。

  在广东等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去年底中组部印发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今年1月,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中央要求对“裸官”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不得列入考察对象,总体看是比较初步和粗线条的规定,具体到各级地方和部门的操作,则需要制定更明确、详尽的制度规范,以便对“裸官”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这里可以较多参考广东省的规定,从对“裸官”的认定、职位限入与提拔限制的措施、处理现任“裸官”的几种情形(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等几方面,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标准,使各地各部门处理“裸官”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就处理“裸官”制定的统一标准,还应当包括对“裸官”进行延伸性调查措施和问责追究措施。大量案例表明,“裸官”的问题往往并非只身一人国内“裸体做官”那样简单,其配偶移居国(境)外、子女在国外贵族学校或知名大学留学,动辄需要几百万上千万美金,这些钱从何而来,其中有无腐败收入,有无非法所得,都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清查实。不能说所有“裸官”都是贪官,但“裸官”中贪官占比较高,在一些地方是不争的事实。对这类“裸官”的处理,就不能止步于调整岗位、责令辞职等,而是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了。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