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需报省政府审批

08.01.2015  00:21
海南网台消息(海南新闻联播)                 
        省政府常务会近日原则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凡是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都必须上报并由省政府审批。
      办法明确,填海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用海;围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项目用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200公顷,不超过700公顷的项目用海,都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管理。
        此外,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和使用人,都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进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涉及海域使用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擅自将非填海用途改为填海、违反规划或者批准文件进行填海的,处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视频编辑:潘家仑      文字编辑:于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