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开始征求意见

08.03.2022  12:10

  《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3月7日起面向全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这是省人社厅3月7日发布的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省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书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体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凭居住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内地户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缓缴或者延迟缴纳;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除外),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原标题: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开始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