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640元
2017年海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640元,与2016年的40675元相比,增加了4965元,同比名义增长12.2%,增速比2016年加快2.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7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7%。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房地产业”62252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6倍;“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211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4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945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8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202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0.6%;“教育”35002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6.7%;“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5525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7.8%。
从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来看,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和“住宿和餐饮业”,增长率分别为33.7%、23.6%和19.6%。全省有4个行业增速下降,增速下降最快的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降了14.5%。
附注:
1.指标解释
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平均工资 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省共调查1.1万家,从业人员100.86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和陵水县。
中部包括: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琼中县、保亭县和白沙县。
西部包括:儋州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乐东县和昌江县。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6.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海南统计年鉴-2017》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