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城郊检察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
三亚城郊检察院刑事检察一局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促进审查逮捕阶段双方当事人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2件23人,较去年同期上升12件12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修订和完善工作制度。该院组织对2014年制定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关于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探索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的刑事和解工作新机制,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主任检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刑事和解的工作力度。
发挥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作用。一是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已经调解的案件,要求承办人通过电话、面谈、制作询问笔录等多种形式,核实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充分了解纠纷起因等案件细节,并结合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等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切实承担刑事和解的“监督者角色”。二是对于属于刑事和解范围且双方有调解意愿的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律师、公安机关等参与人的作用,争取多方支持,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进行,切实承担起刑事和解的“帮助者角色”。三是办理案件中,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和解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的影响,并对和解进展情况予以记录,确保刑事和解工作依法进行,当好释法说理等角色。
抓好案件监督跟踪。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因达成刑事和解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积极承担起案件监督职责,定期与公安民警沟通联系,动态掌握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表现及案件诉讼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干扰诉讼活动、恶意不履行调解协议等情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在审查逮捕阶段期限内无法实现和解,但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承办人强化对案件的后期跟踪职责,一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确保实现刑事和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撰稿:江浩、杜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