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申报烈士极不恰当
“吉林城管队长征地冲突中身亡,官方拟申报烈士”,近日这则社会新闻引发争议。原因不仅与 “拆迁”相关,更因为人们对烈士认定存在困惑。如果城管队长死亡因地方政府执政错失,申报烈士则属滑稽;如果这是执政过程中难免的“代价”,申报烈士是否就应当呢?回答是否定的。
任何社会都存在清晰的价值评价系统,大致包括弘扬的、要求的、允许的、抑制的和取缔的五个层次。不仅仅存在这样的价值差异和评价系统,还存在着价值系统受政治生态与话语系统的影响,即我们的价值判断与政治高度粘连,只有将二者结合,才有可能把问题厘清。
迄今为止,在我国烈士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概念,所谓“革命烈士”是也。而革命烈士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是阶级之间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并且牺牲者是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斗争,这就有了千千万万为新中国而牺牲的烈士。如果未来出现国家利益受到外敌侵害,国家和人民奋起反击,这时每一个牺牲者都可以被评为烈士,因为这面对的是敌人。包括我们面对暴恐分子诸如此类的社会公敌时,也可评为烈士;假如再扩大一点,在自然灾害面前,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拯救的是民众的生命之时,相对于被伤害者,也是敌人。简言之,面对敌人,所有的勇士都可以被评为烈士。
吉林城关队长显然不在此列,他们实际上是在人民内部进行的一种契约和司法行为,因为地方政府执政偏差甚至低下而导致尖锐对立,仍然没有超出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这就意味着不是敌我之间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这种情况下发生伤亡只能属于“工伤”的范畴,远远谈不上烈。不仅不烈,并且还很悲,这无疑是价值的扭曲和紊乱的体现。包括早先曾经受过诟病的“陪酒烈士”,都是价值系统紊乱所致。
我们先要弄清楚评定烈士的目的。对于牺牲者以褒奖,比如教会对殉道者的褒奖,恐怕是为了告慰“在天之灵”。如果对于缺乏宗教信仰的民族而言,特别是政府行为,更主要的还是以死者教育生者。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到执政皆高度依赖政治力量,进而形成“典型引路”的经验和传统。褒奖烈士就是为了树标杆,引导追随者,形成精神力量。既然烈士铸就的是一个“精神高地”,那么紊乱之就是瓦解之,对我们社会危害巨大。
我们常讲中华民族精神,但一旦进入实质,却很难找到鲜活的精神元素,以丰富到现实精神大厦的构建中来。处于二元对峙状态下,革命与阶级对抗已厘清关系,获得力量之源。但进入执政状态下,对抗性阶级已消亡,利益关系发生巨大变化,再仅依靠原有的价值体系和评价标准,已不能解释现实,更无法获得力量之源。
在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中,很重要的是改变政治泛化和泛政治化的问题。缘于此,“革命烈士”中的“革命”二字已从最近颁布的《抚恤优待条例》去掉。即便这样,烈士也不应简化成各种因公死亡,否则今后不应再言“授予”。如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厘清执政状态下烈士的内涵,避免因紊乱走向了初衷的反面。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提出,这为我们厘清价值坐标和价值系统提供了支撑,只要我们善于诠释,诸如城管申报烈士之类的剧目一定不会再次上演。▲(作者是国防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