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发布通告 城市建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原标题:海口市政府发布通告 海口城市建城区“禁炮”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日前海口市政府发布通告,为加强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海口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经市政府研究,通告如下:
一、海口市城市建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海口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海口市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685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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