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办法》对垦区规划和用地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可选用省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
此外,《办法》对申报主体、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强调,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及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区)政府、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