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检察院民行部门联动对接促成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申诉案 息诉和解

09.01.2015  11:11

  近日,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经三级法院审理长达四年之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申诉案件中,与省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一起积极开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促成该起案件以和解方式办结。申诉人一次性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共计30万元,当事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自愿结束讼争。

  2010年7月,海南国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耀公司)与某县南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南天公司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115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国耀公司,国耀公司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以代为偿还南天公司在某信用社的贷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中的100万元,余下的15万元转入南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南天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10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国耀公司名下。

  然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国耀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将南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南天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南天公司辩称国耀公司尚欠15万元土地转让款和50万元中介费未支付,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国耀公司则否认双方有50万元中介费的约定,并主张15万元已经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南天公司,并提供南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书写并加盖南天公司印章的收据为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收据系优势证据,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遂未采纳南天公司的辩驳主张,判决支持了国耀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南天公司不服,先后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驳回。南天公司遂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提起抗诉。

  受理案件后,一分院办案检察官经调查询问当事双方案件相关情况和查阅一二审案卷材料后发现,国耀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已明确表示同意支付给南天公司20万元,但因南天公司坚持索要50万元未能调解成功。办案检察官全面分析案情后认为国耀公司未支付15万元余款和双方约定有50万元中介费的可能性极大,但因南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相关事实,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这是南天公司不服判决不断申诉上访的根本原因。这种情况下,争取双方和解无疑是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最好方式。办案检察官遂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分别向双方释法说理,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国耀公司同意将支付价款涨至25万元,但因南天公司不能接受,此次和解未果。此后,一分院民行处经集体讨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收据中15万元以现金方式已支付缺乏证据证明,南天公司该项申请监督理由成立,决定提请省院抗诉。

  案卷移送至省检察院后,一分院民行处认为该案仍有和解可能。为了不放过每一个和解契机,民行处及时和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详细汇报该案先前和解工作开展情况。在一分院民行处的积极配合下,省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国耀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给南天公司30万元并全部履行完毕。(撰稿梁海英 编辑谭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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