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可从事海南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

29.06.2021  11:46

  2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推动航运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同时,《条例》中提出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国际船舶(包括外资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这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能有效吸引航运企业集聚海南

  李志强介绍,鉴于海南自身的经济结构特点,要以较大的物流规模支撑现代航运服务要素集聚显然不适合海南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现实。因此,海南在现代航运服务领域发展应找到新的抓手形成新的产业拉动效应。而国际船舶登记业务作为航运服务链条上的高端业务,能有效吸引航运企业集聚海南,进而带动其他各航运要素及其相关服务企业在海南集聚,最终形成完整的航运产业链以及航运服务集群。

  据了解,相对于港口物流在拉动航运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国际船舶登记业务催生的是航运金融、船舶经纪、船舶管理、海员劳务、海事法律、政策咨询以及技术标准等以知识密集型为代表附加值高的高端航运服务业。

  李志强称,我们实施更加开放的航运政策,创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船舶管理制度,正是为了更好落实推进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各项政策要求,加快促进航运金融、航运物流、船舶管理、海员派遣、海事仲裁以及船舶修造等产业在海南集聚和发展,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产业集群成型,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重要保障。

  李志强认为,《条例》有利于加快推进航运制度集成创新,构建有利于海南航运业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系统性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的服务管理经验,深入了解业界对各行政主管领域的改革呼声和需求,全面开展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意见征求,全力推进制度集成创新。我们对标国际航运一流营商环境,以“自由便利”为着力点,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突破,例如放开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允许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法定检验;设立临时船舶登记制度,从容缺受理升级为容缺办理;开展船舶质量控制,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或者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等,最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新制度体系。

   国际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

  此外,李志强介绍:“《条例》中提出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国际船舶(包括外资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对外资船舶放开了海南省内的运输和水上施工市场,这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我们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实施更加开放的船舶运输政策’的具体举措。”

  “我们对外资船舶放开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和水上施工作业务,将有利于推动外资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进驻海南或设立区域营运中心,推动海南航运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李志强表示,“将有利于推进海南与国际间航运技术和资本的合作交流,促进海南航运业做大做强。将有利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建立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方向的航运经营管理体制,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