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本级管辖三类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24.05.2016  19:55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67号令,发布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对“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含义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本级对违法案件的立案管辖具体范围。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中“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解释为: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公布实施以来,对指导规范全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其第七条中“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这一规定比较原则,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有增多趋势。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在实践中直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不多,主要是责令并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个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些案件是举报人先向国土资源部举报违法行为,而后认为国土资源部没有按照其要求直接查处案件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在走访、咨询有行政执法权的多个中央部委的做法后,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县级属地管辖为原则,部、省、市为补充管辖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作出解释,以进一步明确部本级立案管辖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