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19.06.2017  14:13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凌月明出席发布会,全面介绍了《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根据《方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主要思路是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方案》明确了多项改革任务。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在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共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凌月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方式到竞争性取得等深刻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推动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部分矿产勘查开采存在大型企业集团垄断、勘查区块退出不到位,矿业权取得成本高、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亟须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

  凌月明指出,《方案》的出台,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的关键举措。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是完善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的客观要求,是坚持标本兼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深化矿产资源领域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有效解决在矿业权配置管理过程中因市场化程度不高和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根据《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将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2019年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国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