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

26.11.2015  07:34

1.光盘刻录有什么要求?

答: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是环保部统一的Excel表格外,其他申请材料以不同Word文档格式保存,再刻录进光盘。

 

2.办理完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手续后,下一步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或建设项目试运营。

 

3.办理完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手续后,下一步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如果是电磁辐射类的,下一步应办理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果是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下一步应办理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和使用射线装置许可审批。

 

4.办理完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手续后,下一步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下一步应办理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和使用射线装置许可审批。

 

5.光盘刻录有什么要求?

答:除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是环保部统一的Excel表格外,其他申请材料以不同Word文档格式保存,再刻录进光盘。

 

6.办理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后,下一步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涉及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延期验收最多能延长多久?

答:最多能延长一年。

8. 公司名称、地址、企业法人等变更了,排污许可证要变更吗?

答:要到发证机关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

 

9.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了,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答:除了洋浦经济开发区在省环保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外,其他均在市县环保部门办理换证。

 

10.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能在市县环保部门办理吗?

答: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如果是省际转移,就在省环保部门办理;如果是省内市县之间的转移,就在当地环保部门办理。

 

11.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经专业培训。

2.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危险废物填埋、焚烧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和经验收合格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6.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达标安全处置。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需要注意什么?

答:应当经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1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1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1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6.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资质委托证书到期换证,应如何办理?

答:按照各单位第一次办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资质委托》所需材料提供申请材料即可。

17.办理完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手续后,下一步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8.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企业认定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环境保护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批复;

3.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相关要求。

 

1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答:设区的市除外,其他市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的审批权限均在省环境保护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