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总工会
琼人社发〔2015〕3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经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讨论,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各地执行的,是党和国家对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我省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专项活动方案将于近期联合印发,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领会精神,提前谋划,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具体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项目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位建筑职工。
二、严格落实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
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2015年及以后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须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行动联席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这次专项行动:一是由住建部门牵头,在3月底前摸清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底数,报送《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及情况说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抄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总工会。二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及工作措施,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2012年10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抓紧时间开展行动,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3月底前,各市县的工作方案要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抄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总工会,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三处 陈五洲
电话:653103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田光明 电话: 6538296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周振环 电话:13876325881
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骈卫滨 电话:66553663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pdf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总工会
2015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