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多证合一”实施办法》

22.04.2016  09:59

  为更好地指导全省各市、县局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4月13日,省局对实施一年以来的《海南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多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订,并印发了修订后的《海南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多证合一”实施办法》(琼食药监审〔2016〕2号)。 

  鉴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和酒类经营已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不再单独发放许可证(备案证)。另外,《办法》试行一年多来,也存在一些问题,各市县局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建议和意见,经研究决定对该《办法》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在篇幅上做了调整,条数总量由原来的29增加到33条。为使《办法》更具有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各市县局在具体实施环节中的管理,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和细化,同时增加了6个附件,对申请材料实行清单化管理,统一申报材料和有关申请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