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10.12.2016  00:36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七函〔2011〕232号),以及《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2〕6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

  第三条 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证件,相当于5年有效多次签证,持卡人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60天或90天,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四条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受外交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本省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工作,包括政策指导、业务管理、检查监督等。市县外办负责本地区申办旅行卡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

  (一)在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系统导出的《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程序表》和《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基本信息》(以上两表正反两面打印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二)申请报告(用申请企业单位函头纸打印),内容含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进出口情况、与APEC有关国家的交往情况和申请人负责的具体业务等内容。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四)企业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证明等材料。

  (五)申请人简介。

  (六)申请人的护照及护照复印件1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5年。护照原件核查无误后将退还给申请人。

  (七)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声明》1份(由系统导出打印,所贴照片与电子版一致)。

  第七条 申办程序

  APEC商务旅行卡实行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外事部门)初审、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复审和外交部领事司终审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全省各类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的复审工作。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申请;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需经企业注册地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后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申请。

  (二)持因公护照的申请人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外事管理处申请,按因公出国审批流程办理,获批后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处办理;持因私护照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处申请。国有企业人员必须持因公护照办卡,其他企业人员建议用因私护照办卡。

  (三)申报材料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复审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外交部领事司进行无纸上报。

  (四)外交部领事司终审通过后,同时向各经济体驻华使馆发出签证申请。在取得有关经济体同意后,为相关申请人制卡和颁卡。由于各经济体审批时间不同,自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人材料提交其他经济体之日起,大约需要6个月时间,个别经济体审批时间可能更长。如有紧急出访任务,可在查询经济体批准进度后,由申办单位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递交申请函,申请提前制卡,放弃尚未获批经济体签证或出访回国后再次申请继续发卡。

  第八条 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请。旅行卡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人可申请提前续办卡。申请材料中除申请报告需写明属提前续办卡外,其他申请材料和申办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旧卡需在领取新卡时上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由申办单位递交申请函,省外侨办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注销其旅行卡并补办新卡。如遗失补卡,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卡片挂失证明或在《海南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遇更换护照,由申办单位向省外侨办递交书面申请函并附APEC旅行卡复印件和新、旧护照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旧APEC卡需上交。

  (四)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所在省市外办和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或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九条 APEC旅行卡的领取、保管和使用

  (一)当进度显示“已办结”或接到领事处办妥旅行卡的通知后,申请人凭受理单和申办单位介绍信向领事处领取,初次办卡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旅行卡使用和保管制度;使用因公护照办卡的,旅行卡办妥后由省外侨办保管,有因公出访任务时,按照因公出国审批流程申办,取得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凭单位介绍信和出国任务批件向领事处申请领用APEC旅行卡和因公护照。

  (二)使用因公护照和旅行卡出访的,回国后7天内应将护照和旅行卡同时交还领事处保管。使用因私护照申办旅行卡的,省外侨办指导企业建立旅行卡使用和保管制度,监督企业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企业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省外侨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12月20日前须将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报省外侨办领事处。如遇APEC商务旅行卡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领事处; APEC商务旅行卡遗失,企业还须持属地公安局开具的遗失证明或者在《海南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再上报领事处,由领事处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注销其旅行卡。

  (三)省外侨办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省外侨办将对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取消其申办权限的措施并报外交部领事司。

  (四)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需同时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五)持卡人享有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十条 费用

  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1015元人民币(包括制卡、签证等费用)。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海南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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