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手续流程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办事项目:APEC商务旅行卡
办理机构: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受理部门: 领事处 外事管理处
受理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635室
联系电话:65334180 65334121 传真:65334171
受理时间:除周二下午外,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5:00-17:00
一、申请人资格
(一)在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二、申办流程
从2014年6月25日开始,我省“领事业务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实现在线申报。申报用户登陆“领事业务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填报数据,网址为 http://218.77.183.89:9080 。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账户和浏览器要求。
首次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的用户,需登陆“领事业务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 http://218.77.183.89 ,在登录首页点击【新用户注册】注册用户账号,按要求填入相应注册信息,选择注册【APEC】账号,提交申请,并根据系统提示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邮箱告知管理员审核账户,账户审核通过后管理员以邮件形式告知用户,账户即生效。
登陆领事业务申报管理系统,系统推荐使用IE浏览器,首次登陆需设置浏览器,添加可信任站点和启用ActiveX控件,具体设置如下:
1、添加可信任站点,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受信任站点】-【站点】-【添加】,将 http://218.77.183.89 添加至可信任站点中.
2、启动ActiveX控件, 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将带有ActiveX字样的控件设置为启用.
凭有效账户登陆“领事业务网上申报管理系统”,选择【新办申请】,编辑【团组信息】和【人员信息】,其中人员信息要求上传成员照片、申请人亲笔签名、护照资料页的电子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要求。
(1)格式:JPG。
(2)大小:宽高比为3:4。宽最多600 像素,最少50 像素;高最多800 像素,最少50 像素。建议上传宽550 像素、高733 像素的照片为佳。
(3)必须为彩色白底照片,黑白照片将不被接受。
(4)不能有边框。
2.签名要求。
(1)格式:JPG。
(2)大小:宽高比为2:1。宽最多600 像素,最少50 像素;高最多300 像素,最少50 像素。建议上传宽300 像素、高150 像素的照片为佳。
(3)不能有边框,签名要居中。
3.护照页要求。
(1)格式:JPG。
(2)大小:宽约700,高约500,允许有100像素以内的误差。
(3)仅需资料页,竖向居中扫描。
(三)导出表格并上报。
在【上报申请】中找到待上报团组,点击【上报】,并点击【下载报表】,打印《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程序表》、《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基本信息》(以上两表正反两面打印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声明》。
(四)递交纸质材料。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申请;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申请。
持因公护照的申请人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外事管理处申请,获批后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处办理;持因私护照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处申请。国有企业人员及省管干部必须持因公护照办卡,其他企业人员建议用因私护照办卡。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系统导出的《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程序表》和《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基本信息》(以上两表正反两面打印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2.申请报告,内容含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进出口情况、与APEC有关国家的交往情况和申请人负责的具体业务等内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企业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证明等材料。
5.申请人简介 (模板) 。
6.持因公护照的申请人提供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政审备案;持因私护照的申请人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申请人的护照及护照复印件1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省外侨办在核查申请人护照原件无误后,退还申办单位。
8.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9.《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声明》1份。
(五)系统退件。
申报材料领事处初审,若材料审核不通过,将在“领事业务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中退件。退件用户需登陆系统,在【上报申请】菜单下找到退件团组,在受理状态中点击【已退件】查看团组退件原因,按要求修改材料后,重新上报。
(六)材料受理。
APEC商务旅行卡实行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外事部门)初审、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复审和外交部领事司终审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全省各类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的复审工作。
复审通过,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外交部领事司进行无纸上报。
外交部领事司终审通过后,同时向各经济体驻华使馆发出签证申请。在取得有关经济体同意后,为相关申请人制卡和颁卡。
三、APEC旅行卡的领取、保管和使用
(一)在接到领事处办妥旅行卡的通知后,申请人凭受理单或申办单位介绍信向领事处领取;使用因公护照办卡的,旅行卡办妥后由省外侨办保管,有因公出访任务时,按照因公出国审批流程申办,取得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凭单位介绍信和出国任务批件向领事处申请领用APEC旅行卡和因公护照。
(二)使用因公护照和旅行卡出访的,回国后7天内应将护照和旅行卡同时交还领事处保管。使用因私护照申办旅行卡的,省外侨办指导企业建立旅行卡使用和保管制度,监督企业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企业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省外侨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省外侨办领事处。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领事处,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吊销其旅行卡。
(三)省外侨办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省外侨办将对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取消其申办权限的措施并报外交部领事司。
(四)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需同时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五)持卡人享有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四、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请。旅行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办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二)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由申办单位递交申请函,省外侨办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补办。
(三)遇更换护照,由申办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函并附新护照复印件申请。
(四)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所在省市外办和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五、费用
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1015元人民币(包括制卡、签证等费用)。
附件:APEC商务旅行卡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