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红色商人沈桂林集资诈骗案内幕曝光
原标题:海南红色商人沈桂林集资诈骗窝案内幕曝光
图为庭审现场。符晓玮摄
图为庭审现场。符晓玮摄
图为沈桂林法庭受审。符晓玮摄
7月7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桂林集资诈骗案和被告人谈雄杰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预计庭审将持续进行至7月9日。
一、案件由来及庭前准备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沈桂林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谈雄杰、崔工年、于焰鑫、刘莉、陈小刚、华超、杨玉林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向各被告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被害人推选的代表人查阅了全部卷宗。鉴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沈桂林集资诈骗的事实
2002年10月,被告人沈桂林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了海口泰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特典当公司)6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后于2003年7月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至2009年,沈桂林在泰特典当公司自有资金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用于该公司的典当(抵押贷款)业务及偿还借款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2%-3%的月息。2009年以后,沈桂林在明知泰特典当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基本没有业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本人招揽或公司员工、朋友等他人帮助招揽等方式,以其个人名义,并以泰特典当公司、海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拍卖公司)等关联公司做担保,承诺支付月息1.5%至4%不等利息,与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向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借款。期间,沈桂林找人制作假房产证及不动产他项权证准备给出借人查阅,以方便借到更多款项而不抽回本金,还约出借人观看其公司进行的虚假拍卖,以制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在沈桂林的鼓吹和宣传下,并且考虑到沈桂林以前都能按时支付利息,李某某、郑某某等人于2009年至2013年12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先后将巨额借款转到沈桂林提供的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账户。随着借款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越来越多,还款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能够借到更多的钱来偿还欠款,沈桂林不但要求公司员工、朋友等等他人帮助招揽借款,而且将其购买的房产、汽车等用于抵押,继续借更多款项。
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未将借得款项用于典当业务,而是将大部分用于偿还以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还将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及汽车、字画等艺术品、购买手表及钻戒等奢侈品,支付北京美丽道公司、海南美丽道公司等公司各项开支。2013年12月,多名被害人要求偿还数千万元本金(人民币,下同),加上还要支付巨额利息,沈桂林的资金链断裂,再也无力支付。
因担心事情败露,沈桂林将登记被害人借款的金额、支付利息等资料的记录本烧毁后于2013年12月7日携带外币从海口出逃到香港,并辗转泰国曼谷、老挝万象等地。离开海口前,沈桂林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还向郑某某借了100万元。
2013年12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对沈桂林网上追逃。经做工作,沈桂林于同年12月27日从国外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截至案发,被告人沈桂林共向208人非法集资金额共计87972万元,已返还51602.40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6369.595万元。
(二)被告人谈雄杰、崔工年、于焰鑫、刘莉、陈小刚、华超、杨玉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被告人谈雄杰于2004年进入泰达拍卖公司任财务总监兼出纳。2009年至2013年12月间,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情况下,谈雄杰按照沈桂林的授意、安排,每月分数次帮助沈桂林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相关涉案利息支付行为基本均由谈雄杰帮忙进行。此外,谈雄杰还进行借款协议打印、送签等活动,帮助沈桂林向被害人借款。
2、被告人崔工年系泰达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兼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艺术总监。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情况下,崔工年招揽介绍张某、欧某某、邱某某、徐某某、范某、吴某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了借款协议,商定利息为2%或2.5%。崔工年有时还将沈桂林已签好名的借款协议送给被害人签名。经鉴定,张某出借1500万元、左某某出借1000万、欧某某出借152万元、邱某某出借140万元、徐某某出借50万元、范某出借80万元、吴某出借40万元,共计出借2962万元给沈桂林。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约987.77万元。
3、被告人于焰鑫系泰达拍卖公司总经理助理。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情况下,于焰鑫招揽介绍杨某某、张某、钟某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了借款协议。经鉴定,杨某某出借1000万元,张某出借100万元、钟某出借100万元,共计出借120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利息为2%或者2.5%。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2万元。
4、被告人刘莉系泰达拍卖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情况下,刘莉招揽介绍余某某、刘某、黎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借款协议。经鉴定,余某某出借300万元、刘某出借100万元、黎某某出借100万元、李某某出借100万元、杜某某出借300万元、李某某出借200万元、杨某某出借70万元,共计出借117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月息1.5%至2%不等。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余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034.6万元。另查,刘莉已与相关被害人签订《债权处理协议书》,赔偿了余某某、刘某、黎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承诺对本案刑事诉讼追偿后被害人仍未挽回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陈小刚系泰特典当公司副总经理。在明知沈桂林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情况下,陈小刚招揽介绍张某风、但某某、母某某、温某某、张某进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了借款协议。经鉴定,张某凤出借100万元、但某某出借50万元、母某某出借85万元、温某某出借105万元、张某进出借170万元,共计出借51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月息为2%。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05.4万元。
6、被告人华超明知沈桂林以高息向社会公众借款后,仍接受沈桂林为其制作的注明华超系泰达拍卖、泰特典当执行董事虚假头衔的名片,积极帮助沈桂林拉拢借款。在华超的劝说、介绍下,李某某于2011年10月借款100万给沈桂林,利率为2.3%,2013年6月4日借款200万给沈桂林,利率为2.5%。关于该200万元款项,李某某与华超谈好由李某某转180万,由华超垫付20万。华超将此事告知沈桂林后,沈桂林表示在不用华超给其20万情况下就当李某某出借金额为200万。该两笔借款均由泰特典当公司提供担保,华超在担保书上签字。沈桂林将第一笔100万款项转借给沈桂林后,沈桂林与李某某签订实为沈桂林以中平广场两套房产为李某某借款给沈桂林担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华超在该合同“代理人”一栏签名,并向李某某出具该两笔款项每月由其支付利息的承诺书。李某某将余下20万转给华超后,沈桂林将20万留给华超。案发后,造成受害人损失共计276.2万元。另查,华超与李某某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第一笔100万债权转给华超,华超支付李某某100万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7、被告人杨玉林明知沈桂林以高额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借款,仍招揽介绍吴某某、顾某某、黎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与沈桂林签订借款协议。经鉴定,吴某某出借55万元、顾某某出借50万元、李某某出借20万元、邹某某出借15万元、黎某某出借20万元、杨某某出借30万元、肖某某出借10万元,共计出借200万元给沈桂林,商定月息为2%。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案发后,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桂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雄杰、崔工年、于焰鑫、刘莉、陈小刚、华超、杨玉林无视国法,明知他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仍积极帮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