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工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5.11.2015  20:22

海南省总工会机关和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全总颁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全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总机关各部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驻会产业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省总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由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要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并对其安全与完整负责。
      第五条  省总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省总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省总机关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机关固定资产的预算方案、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
      驻会产业工会、省总各部室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配合中心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省总财务部负责做好省总机关固定资产的资金安排、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中心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一条  购入和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等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其中,属于技术设备的,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入固定资产的发票或接收捐赠、赞助、奖励等有关资料,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入账、入库)单》,并办理入账、入库等手续。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先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待“两证”办理完毕后,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竣工报告(入账)单》经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审核,并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入账、入库)单》,办理入账等手续后,以完整的报告单和“两证”的复印件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超过30天尚未办理完房产证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上述分工,先办理入账手续,再继续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  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大修超过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由自制部门(负责更新、改造、大修部门)申报,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自制(更新、改造、大修)固定资产报告(入账、入库)单》,经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入账、入库)单》,办理入账、入库等手续。
      第十四条  在省总各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由调入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凭《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批(入账)单》的调入单位联,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入账、入库)单》,并附有关资料(包括有偿调拨的发票等),办理入账、入库等手续。
      第十五条  在省总各单位之间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由调入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凭《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批单》的调入单位联,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入账、放库)单》,并附有关资料(含发票等),办理入账、入库等手续。
第十六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入账)单》,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入账、入库)单》,调整固定资产账。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有关情况确定。其中,属于专用的仪器、器械的,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已确定要办理正常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报批(入账)单》,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领用(入账、出库)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入账)单》,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领用(入账、出库)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处理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工会系统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或者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条  经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调出的固定资产,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批(入账)单》,办理相关审核、审批等手续后,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领用(入账、出库)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变卖固定资产的,由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批(入账)单》,附资产变卖申请报告,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领用(入账、出库)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人为破坏、盗窃、事故、火灾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要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人员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报批(入账)单》(附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据单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领用(入账、出库)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五、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属于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要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经省总经审办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属于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总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处置,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或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由分管副主席审批;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总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同意后,由省总主席审批。价值虽低于以上标准,但影响较大的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均需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总机关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要由中心提出处置方案,经资产监督管理部和经审办审核,报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凡汽车、房产、土地或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成批物资处置,要经资产监督管理部和经审办审核,提交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以及出租收入,要入账核算,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调整而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按下述情况进行处理:原单位撤销的,其全部固定资产上交到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原单位合并到工会内部其他单位的,其全部固定资产并入新的单位;原单位合并到工会外单位的,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并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分管副主席决定有偿或无偿调拨资产;原单位分立的,其固定资产原则上按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配。按本规定处置的资产,相关单位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或注销手续,并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六、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领用固定资产,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由单位填制《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领用(入账、出库)单》,各有关人员签名和盖章。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记入《省总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条  各单位出借固定资产,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办理出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总各直属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出租或对外投资时,须报经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再进行出租或对外投资事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须于每年年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写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情况报告,依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年终要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情况表》,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清查盘点等各项制度,并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统一管理,属于非工会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登记备查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总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