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 专家:荒唐

05.05.2020  15:41

  【解说】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

  【同期】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

  (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必须由他们检验后方能出厂,在公司要求其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解说】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引发舆论热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对这项判决并不认同。

  【同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

  这法官判的这太荒唐了。那我是不是可以反问一句,如果企业因为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那用不用从企业获益这里面固定分出来15%给参加(加班)工作这些人呢?可以吗?

  【解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鹿帅也表示,判决有些偏颇。

  【同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鹿帅

  他的这一个判决,实际上是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他对那个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我认为还是有了一些偏颇。如果按照劳动法第41条来说,我认为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的权利。

  【解说】王天玉认为,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同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

  它应当是有一个前提“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有这么一个要求,这是第一款,后面才是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应当有一个前置条件,单位要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相当于于协商不成,劳动者不想加班,难道企业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力吗?

  【同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鹿帅

  什么是协商?协商就是在双方平等的权利下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就不叫协商了,那实际上就是强制。

  【解说】王天玉认为,中国职场加班已成常态,但企业将其看作常态,法官不应认为天经地义。

  【同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

  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来,加班成常态了,本来说加班应该是超过正常劳动时间的状态,加班成为常态以后企业也认为天经地义,你就应该加班。至于法官,怎么可能也觉得这个就是天经地义,应该加班?

  【解说】据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开裁判文书显示,目前该案已经过二审判决。在二审中,上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但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驳回,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记者王庆凯 曾晨 单璐 报道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