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状告开发商:是后者逾期交房还是前者不愿收房
陈先生和龚女士夫妇花100多万元在海口秀英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开发商比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提前两个多月就通知他们收房。这本是好事,但陈先生和龚女士却以开发商出具的验收材料中没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收房。双方因此僵持着,最终导致该房产逾期一年多未交付。陈先生和龚女士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到底取得何种验收文件才符合交房条件呢?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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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开发商验收材料不齐全所以未收房
陈先生和龚女士是海口人。2011年8月20日,他们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花100多万元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当时正在预售的位于海口秀英区白水塘路的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产。双方约定,交房的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
陈先生和龚女士向秀英区法院诉称,开发商2013年6月25日通知他们收房,但并未出示收房时必须出具的验收材料,所以当时他们便没有收房。两人所说的开发商必须出具的验收材料包括《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称只要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条件,即“取得参建单位中设计、监理、施工与建设等四方的工程验收记录”就可以交房。但陈先生和龚女士认为,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开发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才能交付房屋。
他们还称,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僵持了一年左右,他们再次前往楼盘协商收房的过程中看到了售楼员出示的《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认为已具备交房条件,但开发商却要求他们补交发出收房通知书后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便拒绝交房。同时,他们在2014年7月份台风“威马逊”袭击海口的第三天约售楼员看房时发现,他们所购买房屋客厅、主卧的顶部多处渗水,便要求修复。此外,小区消防设施事先无规划建设施工。2014年8月,他们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2013年9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解决房屋渗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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