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父亲瘫痪后欲将赠与儿子房产拿回 法院驳回请求

15.12.2014  15:06

      原标题:父向儿讨房

      将3套房产赠与儿子 他瘫痪后与儿子打起了官司

      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女,家人彼此之间借住对方房屋,给爱人送车……

      赠与,原应该是亲人、爱人之间很美好的一种行为。可是,反目之后所引发的的争执,甚至官司,却让人无限唏嘘。与亲密的人对簿公堂,怎么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那么,在赠与发生后,如何避免纠纷,希望案例中的他们能给予您一些借鉴和感悟……

      几年前,李博宏与妻子一起,将夫妻共有的3套房产赠送给了儿子。可是,当他骑车出车祸瘫痪后,却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将这3套房产返还给他与妻子。然而,妻子并不同意他的做法……

      夫妻俩将3套房产赠与儿子

      丈夫摔伤后想要回

      2011年,李博宏、陈岚夫妻二人跟儿子李杰签订《赠与合同》,将夫妻二人共有的3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杰。同日,3人就这份《赠与合同》办理公证。之后,其中2套房产过户到了李杰名下。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李博宏骑车不慎摔伤,造成高位截瘫。在医院治疗几个月,花去10多万。其中,13万多元是李博宏的哥哥垫付。之后,因这笔医疗费的问题,哥哥曾将李博宏夫妇及侄子李杰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博宏夫妇共同偿还这13万多元的医疗费。

      在背负哥哥这笔债务后,李博宏将儿子李杰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他们夫妻与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杰将3套房产返还给自己,并要求法院确认他享有这3套房产一半的产权。李博宏称,之所以会要求撤销赠与,是因他瘫痪在床后,李杰不愿变卖一间半间房屋让其治疗。甚至在他欠下哥哥13万元后,妻子和儿子还是拒绝卖房,这让他伤心绝望。他认为,李杰未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

      妻子陈岚不同意丈夫撤销赠与合同。她说,虽丈夫曾与他人同居,对家庭造成极大伤害,但丈夫出事后,儿子还是给丈夫请了护工,并每个月给丈夫卡里打生活费,已尽到赡养义务。而丈夫出院后,李杰曾表示要把他接回家住,但丈夫希望回到她的住处,在她拒绝的情况下,李博宏搬回父亲家后,迁怒于儿子,将夫妻矛盾转嫁到儿子身上,对外声称儿子不管他。至于那笔13万元债务,陈岚表示自己有能力也愿承担。

      李杰表示自己已尽到赡养义务,至于那笔债务,李杰认为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债务,父母有能力偿还。

      法院认定

      儿子已尽赡养义务  驳回父亲讨房请求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合同能否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李博宏夫妇与李杰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视为赠与。该赠与合同签订经公证后,其中两套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故应当认定合同中该部分赠与行为已完成。另一套虽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但签订《赠与合同》后,李杰一直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李博宏受伤后,李杰一直为李博宏聘请护工,并支付部分护工费,每月还给李博宏2千元生活费。李博宏住院期间,李杰每天探望,并给父亲送饭。

      法院认定,李杰已对李博宏尽到了扶养义务,李博宏主张李杰不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侵害其权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李博宏的诉讼请求。

      赠与发生后

      能不能反悔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撤销分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夫妻共同赠与只能撤销个人部分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所谓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这种任意撤销权是有限制的: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法定撤销,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赠予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针对本案,李博宏在赠予合同中并无其他约定义务,且赠予合同已履行完毕。同时,李杰在李博宏生病期间也尽到了赡养照料的义务,又不存在赠予合同法定撤销条件的其他情形,李博宏要求撤销赠予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赠予合同赠予的是李博宏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财产中仅一部分属于李博宏个人。即便李博宏可行使撤销权,他也仅能撤销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予,而不能撤销他妻子赠予的那部分财产。(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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