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并强行索要财物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5日23时左右,张某杰、田某伟酒后至某工厂门口买饼,因被害人李某多看几眼,张某杰便欲上前对其实施殴打,李某逃离,后张某杰和田某伟追拦住李某,将李某强行拉至道路北面绿化带内。张某杰、田某伟先对李某实施殴打,继而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索要财物,共从李某处获取现金人民币100元及挎包一只,后将李某绑在树上后逃离现场。
【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杰、田某伟的行为系酒后寻衅滋事行为。该观点认为,两人醉酒后神志不清,遇被害人多看几眼,故无故追打被害人,采用轻微的暴力手段从被害人处获取少量的财物,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公民财物的行为。但因涉案数额较少,被害人伤势较轻并未进行伤势鉴定,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杰、田某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该观点认为,张某杰、田某伟将被害人无故殴打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并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主要涉及二个问题:第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两人均辩解称,当时酒喝多了,神志不清,没有想拿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我们认为,醉酒不是两人推卸责任的借口,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两人将被害人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的行为尚属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但从张某杰以要钱还是要命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并以殴打、威胁的方式索要银行卡密码和逼问卡内存款的一系列行为显示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劫取的财物均被张某杰拿走,但田某伟参与了整个过程,在现场明知张某杰向被害人威胁要钱及银行卡内财物,也看到了被害人交付财物给张某杰,仍帮助张某杰实施殴打、威胁行为,两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均应当予以认定。
第二是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本案中两人辩解只是酒后强拿硬要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轻微的。我们认为评价暴力的程度不能仅凭几个耳光或者拳打脚踢来衡量,要综合考量案发的时间、地点、力量对比等因素。本案中案发的时间是深夜,案发地点是绿化带内的小树林里,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也证实了该地点无灯光照明,人员稀少,两人均在案发地点,并且两人一直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力量对比上被害人明显是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精神和心理已经受到强制,并且一直处于孤立无援的地步。再加之张某杰一直以要钱还是要命、将其扔进河中相威胁,足以让被害人确信,如果两人要钱的目的不能达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都要受到威胁,而且这种威胁是紧迫的。综合上述因素,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两人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威胁已经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综上所述,张某杰、田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经审查,金山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某杰、田某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抢劫罪判处田某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上海金山区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