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琼地税办〔2014〕141号

22.05.2014  17:4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共享涉税服务资源,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税,省局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省各市、县、区局辖区范围内开展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定义 “同城通办”是指以现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省级大集中系统为依托,实现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限制,在同一市、县、区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不含办税服务室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地税窗口)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达到全面提升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纳税服务措施。 二、业务范围 复业登记(因停业登记时,封存纳税人的相关证件资料须归还纳税人,所以在原受理停业登记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复业较为适合)和一手房、二手房过户业务(此项业务对办理人员的素质具有一定要求,可以考虑目前由各市、县、区局确定的某一办税服务厅专门办理此类业务)暂不考虑“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其余业务应当“同城通办”,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实施范围 1.开业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开业登记、个体纳税人开业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外来经营登记、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临时征收户登记)、自然人登记; 2.变更登记:包括一般情况变更登记、跨区域地址变更、股权变更; 3.停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核销报验登记; 5.扣缴税款登记; 6.财产登记; 7.银行信息登记。 (二)申报纳税实施范围 1.网报申报报表删除; 2.直接申报缴纳税款; 3.网报税款扣缴; 4.签订三方协议。 (三)发票管理实施范围 1.发票领取:包括发票领取、票种核定变更、发票领取特批; 2.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代开(含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征税行为发票代开、代开发票可扣除金额项目申请; 3.发票缴销、核销管理; 4.发票月报; 5.发票挂失、损毁申请; 6.企业自用发票印制申请。 (四)征收管理实施范围 1.征收方式: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房产(出租或自营)委托代征税款; 2.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3.企业年金计划报备; 4.签订委托扣税协议。 (五)税收证明实施范围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开具;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 4.换开《税收完税证明(单次)》。 (六)先办后审项目实施范围 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规定的税收优惠先办后审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在要求,是税收征管不断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今年省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同城通办”,必将提高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水平,提升海南地税的形象。各市、县、区局要充分认识“同城通办”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凡能够“同城通办”的涉税业务都要认真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或拒绝办理。对违反“同城通办”相关规定或自设门槛、搞“体外循环”,造成纳税人负担的,省局将严肃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二)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市、县、区局要通过平面媒体、公告栏、LED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同城通办”,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对“同城通办”的业务的有关事项,尤其是让纳税人了解“同城通办”业务开展范围,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 (三)注意总结,提高成效。 各市、县、区局要密切关注 “同城通办”业务的开展情况,积极收集、处理和总结“同城通办”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FTP:/纳税服务处/同城通办/问题反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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