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用同事指标交房款 开锁装修引“夺房战”
2006年,海口某公司分配安置房指标,该公司职工洪文丽有一个名额。但是,同公司的李艳茹却以她与洪文丽已经换了指标为由,交了10万余元的购房款。洪文丽不同意,并在随后也交了房款。一套房子怎能有两个主人?于是,关于究竟换没有换指标的问题,洪文丽和李艳茹纠缠了近10年。
这个故事,得从海口某公司分房说起。该公司是一家老国有企业,从1995年到2005年,10年时间里,该公司共分了3次房,李艳茹在第二次分房时拿到了指标,但洪文丽因为进厂晚,直到2005年第三次分房时才拿到名额。原本,这各人拿各人的指标,各人住各人的房子,也不该有啥矛盾啊,怎么会有换指标一说呢?
李艳茹说,她和洪文丽,还有厂里的另一名女职工陈文静不仅是同事,也是好姐妹。1995年的时候,陈文静拿到了厂里第一批房的指标,当时洪文丽刚进厂没多久,但又希望能拿到房屋,3人便商量着换指标。3人说好,由洪文丽拿第一批房,即陈文静的指标,陈文静拿第二批房,即李艳茹的指标,李艳茹则拿洪文丽的指标。
“后来房子涨价了,她就不承认换指标的事了”,李艳茹坚持3人已经互换了房屋指标,在没拿到钥匙的情况下,自己找人开锁,对洪文丽分到的房屋进行装修入住,也拒绝收回海口某公司退还给其的购房款。由此,也引发了她与洪文丽之间的夺房战。
法院审理查明,第一套房的指标是陈文静的,后来由陈文静和洪文丽一起卖给了他人。而第二套房,属于李艳茹的指标房,现在则由陈文静居住享有。
李艳茹称,从第一套房、第二套房的分配来看,就是3人互换了购房指标,由洪文丽拿了陈文静的指标,陈文静拿了她的指标,那么,洪文丽的指标房,就应该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属于她。
但是,洪文丽否认存在换指标一事,陈文静也没有承认。对于第一套房为啥是2人共同卖房,洪文丽和陈文静有不同的说法。洪文丽称是她借钱给陈文静买房,陈文静卖房后将房款还给她。洪文丽坚持,她并没有拿到第一批房屋指标,而第三批房屋是属于她的,李艳茹没有权利占用。陈文静否认借款,称是因为洪文丽想要房屋,但资历不够,她便把自己的指标给了洪文丽。
换,还是没换,这是一个问题,也导致李艳茹与洪文丽之间纠结近10年的房产之争。近日,在海口中院再审之下,该案有了结果。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无论第一套房是洪文丽与陈文静之间存在卖房抵债的关系,抑或洪文丽使用陈文静的购房指标,都只是洪文丽与陈文静之间的关系,没有证据证实与李艳茹相关联。至于陈文静购买了属于李艳茹的指标房,则只是陈文静与李艳茹之间的交易,亦没有证据证实涉及洪文丽。在李艳茹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三人之间存在换房行为。而3次分房跨越十年之久,陈文静与李艳茹也不可能提前知道洪文丽将得到安置房并与之交换,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陈文静、李艳茹、洪文丽之间存在换指标行为,李艳茹败诉。(涉案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何慧蓉)
编辑:叶霖嘉